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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全疏散和避难
1.5.1 人数计算
1 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更衣(鞋)柜数量的1.1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2 餐饮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以下方式计算:
饮食建筑用餐人数应按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规定的用餐区域面积取值;其服务工作人员按不小于用餐人数的10%计算,候餐人数应按不小于用餐人数的10%计算;
附建在商业建筑中,未划分就餐区域时,其疏散人数计算可按商店营业厅计算。
3 商店建筑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可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可不计算疏散人数;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不能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3m的露台面积应全部计算疏散人数,宽度大于3m时按3m的露台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图示 1.5.1.3)
图示 1.5.1.3
1.5.2 敞开楼梯间疏散
1 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应计算至距敞开楼梯间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图示 1.5.2.1)
1.5.3 公共建筑楼梯间
1 公共建筑(含地下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应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若确有困难,从防火分区内任一疏散门(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2 多层建筑、裙房剪刀楼梯间能自然通风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失火时楼梯间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
1.5.4 高层公建塔楼投影区域楼梯
高层公共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与下部低楼层区域疏散楼梯独立设置、空间互不连通,上下功能区域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时,低楼层区域(包含塔楼投影范围内)疏散楼梯的形式和宽度可按其服务的层数、高度及功能用途来确定;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需按其建筑总高度来确定。(图示 1.5.4)
图示 1.5.4
1.5.5 首层疏散
1 公共建筑当地下部分为人员密集场所,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含共用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合计总净宽度;地下部分为非人员密集场所,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或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各自总净宽度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15m。(图示 1.5.5.1)
图示 1.5.5.1
2 首层疏散距离及防火分隔要求
1) 不超过4层的公共建筑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m)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民用建筑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但楼梯间或前室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首层可将走道和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且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 住宅建筑的两部疏散楼梯或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此时门厅对外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m;
4) 管道井等建筑竖井的检查门不应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本指南1.5.5.2.2条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室内安全疏散通道等区域,平面布置难以设置在其他部位时管道井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防火隔墙、甲级(开向室内安全疏散通道)或乙级防火门与上述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普通电梯满足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时,厅门可以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
5) 首层疏散采用具有三面围护结构且有顶盖的通道,当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大于30m时,在此通道范围内可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当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大于30m时,应参照避难走道设置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5.6 车库疏散
1 当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满足安全出口设置数量,且无共用楼梯的情况时,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解决疏散距离超长的安全出口,且应增加疏散照明和标志;
2 车库当人员安全出口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时可共用(仅限于两个防火分区),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应分别以甲级防火门接入;若共用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防烟前室,且在前室通向楼梯间处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 1.5.6.2)
图示 1.5.6.2
3 汽车库坡道不考虑人员疏散,不计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应阻挡安全出口,且不应影响消防设备用房、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1.5.7 住宅单元组合屋面疏散
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单元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根据单元各自高度分别确定其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多个单元组合,屋面疏散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平屋面面积可按1/2本楼户数×3.2人/户×0.25㎡/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²;
2 当不同单元间坡屋面内部连接通道满足自然通风采光和排烟要求时,可视为满足屋顶连接要求;
3 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大于9m时,可设置室外疏散楼梯连通两个单元的屋面,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需符合《建规》第6.4.5条的相关规定。
1.5.8 住宅采用剪刀楼梯
住宅采用剪刀楼梯间时除应符合《建规》第5.5.28条相关规定外,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单元平面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户数超过6户时,每户均应能从两个不同方位的入口进入合用前室(图示1.5.8.1);
2 从同一个方位进入合用前室的户数不应大于3户(图示 1.5.8.2);
图示 1.5.8.1
图示 1.5.8.2
3 剪刀楼梯间前室(包括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分别设置时,不应直接在两个楼梯间前室隔墙上开门连通(图示1.5.8.3.1),两个楼梯间前室可通过短走道(或消防电梯前室)连通(图示1.5.8.3.2、图示1.5.8.3.3);
图示 1.5.8.3.1
图示 1.5.8.3.2
4 合用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消防电梯开门方向井道相对应的部分,最小空间不应小于2.4m×2.4m,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图示1.5.8.4)。
图示 1.5.8.3.3
图示 1.5.8.4
1.5.9 下沉广场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m²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规》第6.1.3条、第6.1.4条的有关规定;
2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1.5.10 避难走道
商业等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计算疏散宽度时,应取避难走道与该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楼梯、台阶宽度的较小值;
2 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等其他安全出口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3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
1 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更衣(鞋)柜数量的1.1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2 餐饮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以下方式计算:
饮食建筑用餐人数应按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规定的用餐区域面积取值;其服务工作人员按不小于用餐人数的10%计算,候餐人数应按不小于用餐人数的10%计算;
附建在商业建筑中,未划分就餐区域时,其疏散人数计算可按商店营业厅计算。
3 商店建筑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可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可不计算疏散人数;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不能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3m的露台面积应全部计算疏散人数,宽度大于3m时按3m的露台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图示 1.5.1.3)
图示 1.5.1.3
1 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应计算至距敞开楼梯间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图示 1.5.2.1)
图示 1.5.2.1
2 5层及5层以下(未采用开敞外廊)的普通办公楼、教学楼、幼儿园、食堂等其他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在防火分区划分时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敞开边长不应超过围合墙体长度的 1/4)。1.5.3 公共建筑楼梯间
1 公共建筑(含地下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应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若确有困难,从防火分区内任一疏散门(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2 多层建筑、裙房剪刀楼梯间能自然通风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失火时楼梯间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
1.5.4 高层公建塔楼投影区域楼梯
高层公共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与下部低楼层区域疏散楼梯独立设置、空间互不连通,上下功能区域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时,低楼层区域(包含塔楼投影范围内)疏散楼梯的形式和宽度可按其服务的层数、高度及功能用途来确定;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需按其建筑总高度来确定。(图示 1.5.4)
图示 1.5.4
1 公共建筑当地下部分为人员密集场所,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含共用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合计总净宽度;地下部分为非人员密集场所,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或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各自总净宽度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15m。(图示 1.5.5.1)
图示 1.5.5.1
1) 不超过4层的公共建筑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m)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民用建筑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但楼梯间或前室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首层可将走道和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且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 住宅建筑的两部疏散楼梯或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此时门厅对外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m;
4) 管道井等建筑竖井的检查门不应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本指南1.5.5.2.2条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室内安全疏散通道等区域,平面布置难以设置在其他部位时管道井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防火隔墙、甲级(开向室内安全疏散通道)或乙级防火门与上述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普通电梯满足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时,厅门可以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
5) 首层疏散采用具有三面围护结构且有顶盖的通道,当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大于30m时,在此通道范围内可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当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大于30m时,应参照避难走道设置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5.6 车库疏散
1 当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满足安全出口设置数量,且无共用楼梯的情况时,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解决疏散距离超长的安全出口,且应增加疏散照明和标志;
2 车库当人员安全出口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时可共用(仅限于两个防火分区),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应分别以甲级防火门接入;若共用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防烟前室,且在前室通向楼梯间处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 1.5.6.2)
图示 1.5.6.2
1.5.7 住宅单元组合屋面疏散
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单元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根据单元各自高度分别确定其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多个单元组合,屋面疏散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平屋面面积可按1/2本楼户数×3.2人/户×0.25㎡/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²;
2 当不同单元间坡屋面内部连接通道满足自然通风采光和排烟要求时,可视为满足屋顶连接要求;
3 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大于9m时,可设置室外疏散楼梯连通两个单元的屋面,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需符合《建规》第6.4.5条的相关规定。
1.5.8 住宅采用剪刀楼梯
住宅采用剪刀楼梯间时除应符合《建规》第5.5.28条相关规定外,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单元平面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户数超过6户时,每户均应能从两个不同方位的入口进入合用前室(图示1.5.8.1);
2 从同一个方位进入合用前室的户数不应大于3户(图示 1.5.8.2);
图示 1.5.8.1
图示 1.5.8.2
图示 1.5.8.3.1
图示 1.5.8.3.2
图示 1.5.8.3.3
图示 1.5.8.4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m²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规》第6.1.3条、第6.1.4条的有关规定;
2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1.5.10 避难走道
商业等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计算疏散宽度时,应取避难走道与该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楼梯、台阶宽度的较小值;
2 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等其他安全出口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3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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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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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建筑专业
- 1.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2 总平面布局
- 1.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1.4 平面布置
- 1.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1.6 建筑构造
- 1.7 灭火救援设施
- 1.8 其他
- 第二章 给排水专业
- 2.1 消防设施的设置
- 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2.4 汽车库及其他消防设施
- 第三章 暖通专业
- 3.1 防烟系统
- 3.2 排烟系统
- 3.3 其他
- 第四章 电气专业
- 4.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4.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4.3 火灾自动报警
- 特殊建筑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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