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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总平面布局
1.2.1 防火间距计算界面
防火间距应计算到相邻建筑最近处的外墙面,封闭阳台、室外楼梯及凸窗(飘窗)应计算到其边缘,不包括室外不燃烧体构件。
1.2.2 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单元拼接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同一栋住宅建筑可以单元间贴邻建设。
1.2.3 建筑自身防火间距要求
1 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确有困难,且当凹槽宽度与深度比不大于1:2.5 时,可在两窗之间挑出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该隔墙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当一侧采用固定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时,间距不限;(图示1.2.3.1)
图示 1.2.3.1
2 住宅单元之间相对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宜小于6.0m,水平相邻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1.0m;
3 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内天井,当凹槽为U型且采用连廊联系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连廊开口处宽度不应小于4.0m,应采用开敞式连廊;正对连廊的门、窗、洞口与连廊的净距不应小于2.0m或设置防火措施,且连廊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图示1.2.3.3)
1) 中庭屋面采光窗或排烟窗,与同一建筑正对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6m;(图示1.2.3.4.1)
2)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设置的采光、通风等开口与相邻上部建筑物外墙的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图示 1.2.3.4.2)
图示 1.2.3.4.1
图示 1.2.3.4.2
3) 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之间设置相应防火挑檐时,防火距离不限;
4) 下沉式广场、下沉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不限;
5) 建筑物内电影院、会议厅等局部层高加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塔楼正对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6m。
防火间距应计算到相邻建筑最近处的外墙面,封闭阳台、室外楼梯及凸窗(飘窗)应计算到其边缘,不包括室外不燃烧体构件。
1.2.2 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单元拼接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同一栋住宅建筑可以单元间贴邻建设。
1.2.3 建筑自身防火间距要求
1 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确有困难,且当凹槽宽度与深度比不大于1:2.5 时,可在两窗之间挑出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该隔墙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当一侧采用固定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时,间距不限;(图示1.2.3.1)
图示 1.2.3.1
3 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内天井,当凹槽为U型且采用连廊联系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连廊开口处宽度不应小于4.0m,应采用开敞式连廊;正对连廊的门、窗、洞口与连廊的净距不应小于2.0m或设置防火措施,且连廊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图示1.2.3.3)
图示 1.2.2.3
4 其他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门、窗、洞口之间间距要求如下:当下述开口背向建筑物时,或任一部位采用固定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时,距离不限;1) 中庭屋面采光窗或排烟窗,与同一建筑正对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6m;(图示1.2.3.4.1)
2)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设置的采光、通风等开口与相邻上部建筑物外墙的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图示 1.2.3.4.2)
图示 1.2.3.4.1
图示 1.2.3.4.2
4) 下沉式广场、下沉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不限;
5) 建筑物内电影院、会议厅等局部层高加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塔楼正对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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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的通知
-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专业
- 1.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2 总平面布局
- 1.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1.4 平面布置
- 1.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1.6 建筑构造
- 1.7 灭火救援设施
- 1.8 其他
- 第二章 给排水专业
- 2.1 消防设施的设置
- 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2.4 汽车库及其他消防设施
- 第三章 暖通专业
- 3.1 防烟系统
- 3.2 排烟系统
- 3.3 其他
- 第四章 电气专业
- 4.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4.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4.3 火灾自动报警
- 特殊建筑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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