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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1 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应优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净空高度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最大高度、确有困难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固定消防炮等自动灭火系统,并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
2.3.2 当建筑物内同一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两种及以上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时,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同时作用判定水量是否叠加。
2.3.3 《喷规》第 5.0.2 条未列举的高大空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可按照以下原则选取:
1 游客接待中心大厅、缆车中转大厅、高档餐厅局部上空、高校食堂等按中庭、体育馆、航站楼;
2 新闻发布大厅、媒体中心、展厅(天文馆、画廊等)、歌舞厅等按影剧院、音乐厅、会展中心。
2.3.2 当建筑物内同一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两种及以上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时,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同时作用判定水量是否叠加。
2.3.3 《喷规》第 5.0.2 条未列举的高大空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可按照以下原则选取:
1 游客接待中心大厅、缆车中转大厅、高档餐厅局部上空、高校食堂等按中庭、体育馆、航站楼;
2 新闻发布大厅、媒体中心、展厅(天文馆、画廊等)、歌舞厅等按影剧院、音乐厅、会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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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的通知
-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专业
- 1.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2 总平面布局
- 1.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1.4 平面布置
- 1.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1.6 建筑构造
- 1.7 灭火救援设施
- 1.8 其他
- 第二章 给排水专业
- 2.1 消防设施的设置
- 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2.4 汽车库及其他消防设施
- 第三章 暖通专业
- 3.1 防烟系统
- 3.2 排烟系统
- 3.3 其他
- 第四章 电气专业
- 4.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4.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4.3 火灾自动报警
- 特殊建筑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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