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4 平面布置
1.4.1 大面积剧场、 会议厅
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层的剧场、电影院、礼堂及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符合《建规》第5.4.7条和5.4.8条的要求且座位数不超过400座时,厅室面积不应超过650㎡;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可放大至800㎡;因特殊情况厅室面积确需超过800㎡时,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 厅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且埋地深度不大于10米,应设置独立防火分区;
3 不因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降低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4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 厅室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或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1.4.2 住宅附属汽车库
住宅附属汽车库与住宅共用同一楼梯间时,其地下室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1.4.3 幼、教、老、医附属汽车库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下部设置地下汽车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完全分隔,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确有困难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通过防火墙将车库与地上部分完全分隔,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图示 1.4.3.1)
图示1.4.3.1
2 电梯通达车库时,应满足《建规》第5.5.6条的要求;
3 汽车库的窗、洞口部位(楼梯间除外)与上部建筑的外墙窗、洞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4m。
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层的剧场、电影院、礼堂及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符合《建规》第5.4.7条和5.4.8条的要求且座位数不超过400座时,厅室面积不应超过650㎡;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可放大至800㎡;因特殊情况厅室面积确需超过800㎡时,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 厅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且埋地深度不大于10米,应设置独立防火分区;
3 不因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降低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4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 厅室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或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1.4.2 住宅附属汽车库
住宅附属汽车库与住宅共用同一楼梯间时,其地下室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1.4.3 幼、教、老、医附属汽车库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下部设置地下汽车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完全分隔,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确有困难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通过防火墙将车库与地上部分完全分隔,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图示 1.4.3.1)
图示1.4.3.1
3 汽车库的窗、洞口部位(楼梯间除外)与上部建筑的外墙窗、洞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4m。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1.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下一节:1.5 安全疏散和避难
目录导航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的通知
-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专业
- 1.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2 总平面布局
- 1.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1.4 平面布置
- 1.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1.6 建筑构造
- 1.7 灭火救援设施
- 1.8 其他
- 第二章 给排水专业
- 2.1 消防设施的设置
- 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2.4 汽车库及其他消防设施
- 第三章 暖通专业
- 3.1 防烟系统
- 3.2 排烟系统
- 3.3 其他
- 第四章 电气专业
- 4.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4.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4.3 火灾自动报警
- 特殊建筑和场所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