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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4.1.1 除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消防排污泵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设在现场的消防控制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设备及消防电梯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或消防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4.1.3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等机房的照明及插座可由机房内设置的消防配电箱供电。
4.1.4 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时,可采用单电源专用回路供电。
4.1.5 当建筑含有消防用电负荷时,建筑内 20kV 或 10kV 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专用的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20kV 或 10kV 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并应穿金属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4.1.6 老年人照料设施和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其消防应急灯具可由所在楼层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备用照明灯具可由所在楼层的应急照明双电源自动切换箱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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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黔建消通〔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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