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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建筑局部改造
2.7.1 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改变的,其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及标志灯布置、装饰装修材料、灭火器配置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余可适用原标准。
改造不得影响未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
2.7.2 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余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 改造后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
3 疏散楼梯的宽度计算方式、设置形式、位置,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4 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的设置,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
5 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变电所的设置位置;
6 消火栓栓口的动压值计算方式;
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及余压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
8 保留使用的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
9 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设置位置及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
10 保留使用的加压送风立管(竖井)构造要求;
11 保留使用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高度要求,保留使用的排烟立管(竖井)的构造要求。
改造不得影响未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
2.7.2 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余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 改造后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
3 疏散楼梯的宽度计算方式、设置形式、位置,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4 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的设置,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
5 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变电所的设置位置;
6 消火栓栓口的动压值计算方式;
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及余压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
8 保留使用的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
9 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设置位置及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
10 保留使用的加压送风立管(竖井)构造要求;
11 保留使用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高度要求,保留使用的排烟立管(竖井)的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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