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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5.2.1 既有建筑改造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5.2.2 既有建筑改造的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可接入已有系统;如已有系统属已淘汰或不支持扩展的,对改造区域应增设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还应增设联动控制器),并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5.2.3 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改造区域内,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班的场所,值班场所内应设置声光报警器;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5.2.4 改造新增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自动防火窗等设施时,应在相应的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进行联动控制;局部改造中,既有消火栓箱内的报警按钮具有启动消防泵和火灾报警两项功能的,可予以保留。
5.2.5 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等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5.2.2 既有建筑改造的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可接入已有系统;如已有系统属已淘汰或不支持扩展的,对改造区域应增设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还应增设联动控制器),并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5.2.3 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改造区域内,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班的场所,值班场所内应设置声光报警器;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5.2.4 改造新增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自动防火窗等设施时,应在相应的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进行联动控制;局部改造中,既有消火栓箱内的报警按钮具有启动消防泵和火灾报警两项功能的,可予以保留。
5.2.5 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等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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