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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消防给水设施
4.1.1 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和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其消防水池容积增加确有困难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当改造工程周边有符合条件、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时,可折减室外消防用水量,但最多折减15L/s;
2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可不贮存室外消防用水量。
4.1.2 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多层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新增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 m³。
4.1.3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或层数不超过2层的非重要单、多层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当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增设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的,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稳压泵和气压罐,消防水泵 、稳压泵的供电及气压罐容积等设置要求应满足现行标准。
4.1.4 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按照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建筑总体积及建筑高度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宜为非改造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4.1.5 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保留使用的室内消火栓可保留按钮启泵方式,新增或改变位置的室内消火栓启泵方式应执行现行标准。
4.1.6 消防设计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对消防水泵参数进行复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更换。当水泵扬程增加时,应复核管道的承压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更换管道,新增或更换的管道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1 当改造工程周边有符合条件、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时,可折减室外消防用水量,但最多折减15L/s;
2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可不贮存室外消防用水量。
4.1.2 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多层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新增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 m³。
4.1.3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或层数不超过2层的非重要单、多层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当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增设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的,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稳压泵和气压罐,消防水泵 、稳压泵的供电及气压罐容积等设置要求应满足现行标准。
4.1.4 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按照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建筑总体积及建筑高度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宜为非改造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4.1.5 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保留使用的室内消火栓可保留按钮启泵方式,新增或改变位置的室内消火栓启泵方式应执行现行标准。
4.1.6 消防设计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对消防水泵参数进行复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更换。当水泵扬程增加时,应复核管道的承压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更换管道,新增或更换的管道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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