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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全疏散和避难


3.4.1 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其他单体建筑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难以增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首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
    2 建筑层数不大于两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3 第二层使用人数不超过50人;
    4 直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室内任一点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22m;
    5 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6 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每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消防救援窗或设置室外阳台。
3.4.2 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采用分隔单元方式,在既有建筑首层、二层设置商业、办公等使用功能的小型营业性用房,满足下列条件时,首层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1 该分隔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40㎡ ,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且二层总人数不应超过50人;
    2 每个单元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隔墙两侧的最近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1m;
    3 每个分隔单元内,总疏散宽度及最远点疏散距离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 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满足现行标准,且该楼梯应直通屋顶上人屋面或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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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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