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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1 改造区域包括与之直接关联的部分需增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应按现行标准要求设置。
5.3.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满足原标准要求时,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可采用符合原标准的灯具接入已有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处进行手动控制启动应急照明;
2 当建筑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增加联动控制模块,对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联动控制,自动启动应急照明。
5.3.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满足原标准要求时,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可采用符合原标准的灯具接入已有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处进行手动控制启动应急照明;
2 当建筑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增加联动控制模块,对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联动控制,自动启动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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