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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测量基准
2.1.1 工程测量空间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2 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高程基准时,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 深度基准在沿岸海域应采用理论最低潮位面,在内陆水域应采用设计水位。深度基准和高程基准之间应建立联系。
4 重力基准应采用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
2.1.2 工程测量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2.1.3 对同一工程的地上地下测量、隧道洞内洞外测量、水域陆地测量,应采用统一的空间基准和时间系统。对同一工程的不同区段测量或不同期测量,应采用或转换为统一的空间基准和时间系统。
2.1.1 工程测量的空间基准包括大地坐标系统、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是控制测量和其他各种测量的参照与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量采用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但在工程测量特别是建设工程的放样、变形监测中,有时需使用其他非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如施工坐标系、独立平面坐标系、独立高程基准等),一些城市在工程建设中仍延续使用不同的空间基准(如地方坐标系、地方高程基准等)。当使用非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时,要与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建立联系。
2.1.2 时间系统也是工程测量的重要基准,使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作为统一时间系统。一些测量作业(如卫星定位测量)中,如原始观测数据使用其他时间系统(如世界协调时UTC),数据处理后需将计算的测量成果转换为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时间系统。
2.1.3 工程测量的服务范围和涉及对象十分广泛。一些建设工程涉及地上地下、隧道洞内洞外、水域陆地,还有一些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实施周期长,涉及不同区段、不同期的测量。为确保不同测量成果之间的有机衔接和协同使用,需采用或将其转换为统一的测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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