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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使用期间变形监测


6.3.1 当本规范第6.2.1条各监测对象竣工后未达到稳定状态前,应继续对其进行变形监测。

6.3.2 当使用中的建筑、设施或其场地出现裂缝、沉降、倾斜等变形,或当安全管理需要时,应实施变形监测。

6.3.3 使用期间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内容、监测频率应根据监测对象的实际变形特征、结构特点和场地地质条件等确定;

     2 对自施工期间延续的沉降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水平位移监测,工程竣工使用后第一年应观测3次或4次,第二年应至少观测2次,第三年后每年应至少观测1次,直至变形达到稳定状态为止;

     3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监测对象的变形趋势加大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并应立即预警。

6.3.4 使用期间监测对象变形达到稳定状态的判定,应以所有监测点的最大变形速率均不超过项目技术设计给定的相应变形速率阈值为依据。

条文说明

6.3.1 变形监测不仅要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如变形仍在发展中,需继续进行监测,直至达到稳定状态为止。稳定状态的判定见本规范第6.3.4条规定。

6.3.2 使用中的建筑、基础设施及其场地当已发生变形,或根据工程安全管理需要时,需进行变形监测。鉴于监测对象及其变形特征的不同,具体监测内容及要求需通过项目技术设计确定。

6.3.3 工程使用期间,变形监测的频率需要根据变形速率及工程所在地地质条件、工程结构特点等确定。对自施工期间延续至使用期间的沉降监测、倾斜监测、水平位移监测等,本条给出较为明确的监测频率。使用期间,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变形趋势加大时,需要提高监测频率,并立即预警。

6.3.4 变形监测中,每期监测后需要根据监测内容计算相应的变形量、累计变形量和变形速率等,并判断监测对象变形是否已达到稳定状态。基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实践,对建筑和市政工程,使用期间当最后100d所有监测点的最大变形速率值均小于变形速率阈值时,可认为监测对象的变形已达到稳定状态,可终止监测。计算最后100d监测点变形速率值时,要利用使用期间不少于100d的变形监测数据,就是说若每季度(约90d)监测一次,则至少需要两个监测期的数据,方可判断变形是否已达到稳定状态;但若每半年(180余天)监测-次,则利用该期监测数据可判断变形是否已达到稳定状态。确定变形速率阈值时,需要考虑工程所在地的地基土压缩性能和工程结构特点等,对具体的变形监测项目,其变形速率阈值按项目技术设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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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GB550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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