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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放样应利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设计资料和使用的控制点成果,计算工程特征点平面坐标、高程及有关几何量,并应按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要求的精度进行实地测设。
5.1.2 工程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的工程特征点平面坐标、高程及有关几何量应进行正确性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用于实地测设;
2 曲线工程放样时,应根据曲线类型、曲线要素计算曲线主点及其他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
3 实地测设的各种点、线等标识应准确、清晰,原始数据记录应真实、完整;
4 实地测设后,应利用相邻点、线间的几何关系进行校核。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或用于工程施工。
5.1.1 工程放样可以看成是现状测量的逆过程,它是将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条件、设计资料在实地测设并标定,测设标定的结果将直接作为拨地、放线及工程施工等的依据,工程放样结果一旦落地实施,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工程放样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时效性。为有效地支撑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对工程放样的关键环节作出规定。
5.1.2 工程放样过程涉及一系列影响成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因素,需要做好检查、校核、确认等工作,以保障工程规划条件、设计资料的准确落地。校核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如图形校核、坐标校核、间距校核、周边关系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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