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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消防设施
11.4.1 涤纶工厂的消防应根据其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等因素,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涤纶短纤维车间不得采用大跨度水幕代替防火隔墙。
11.4.2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11.4.3 涤纶帘子布生产用浸胶机的烘干段宜采用蒸汽灭火系统。
11.4.4 涤纶工厂各建筑物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4.1 目前涤纶短纤维生产厂房越来越大,单层面积有的达6万㎡。由于生产工艺要求不能采用防火墙分隔,因此在工程设计中曾出现过采用防火水幕代替防火墙作为防火分区分隔设施的趋势。例如20世纪90年代设计的某石油化纤企业涤纶短纤维厂房建筑面积为23561m2,设置三道防火分隔水幕,长度为36m,水幕高度为4.85m~8.35m,设计水幕消防用水量为144L/s。防火分隔水幕不仅用水量大,而且防火隔烟效果并不理想,不符合火灾扑救应主动灭火的原则。因此本标准不推荐采用防火分隔水幕作为防火分区的分隔设施,仅限制使用在因生产工艺需要,无法设置防火分隔的生产流水线开口部位,在其开口部位设置水幕保护。如近几年设计的涤纶短纤维厂房均采用生产流水线开口部位设置水幕保护系统的方式,水幕的保护长度和用水量与20世纪90年代设计的同规模工厂相比大幅度下降,水幕的消防用水量是20世纪90年代所设计工厂的38%,由于开口宽度和高度一般小于或等于4m,防火安全也有所提高。
11.4.4 涤纶工厂各建筑物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在用电房间宜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其他部位宜配置干粉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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