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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用术语


2.0.1 风景园林 landscape architecture
    通过保护和利用人文与自然环境资源保留和创造出的各种优美境域的统称。
2.0.2 风景园林学 landscape architecture
    研究风景园林及其发生、发展及演变规律的学科。
2.0.3 园林 garden and park
    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创作而成的优美的游憩境域。
2.0.4 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具有全球突出价值的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或自然生境。
2.0.5 风景名胜区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依法设立和管理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0.6 城市绿地 urban green space
    城市中以植被为主要形态且具有一定功能和用途的一类用地。
2.0.7 城市绿地系统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城市中各种类型、级别和规模的绿地组合而成并能行使各项功能的有机整体。
2.0.8 公园 park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科普宣教及防灾等作用的场所。
2.0.9 国家公园 national park
    国家依法设立和管理的,以自然景观和自然生态为基础,自然与文化相融合,具有科研、审美、教育、游憩功能,体现国家代表性和社会公益性的保护区域。
2.0.10 园林工程l andscap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园林中除建筑工程以外的室外工程。

条文说明
2.0.1 风景园林
    1 手段:指通过综合运用生物科学、工程技术和美学理论。
    2 过程:保护和利用、管理土地资源、自然环境与人文资源,协调环境与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
    3 目的及功能:创造出的生态健全、景观优美、具有文化内涵,适应现代社会休闲游览和可持续发展的人居环境。随着风景园林学科的发展,其外延扩大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游览区以及文化遗址保护绿地、旅游度假休闲、休养胜地等范围。
2.0.2 风景园林学
    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显示:“风景园林学”正式成为一级学科,所以应使用“风景园林”代替“园林”,并将其作为本标准的首要术语。
    《风景园林学科发展报告(2009-2010)》中对风景园林的定义是“保护、规划、设计和可持续管理人文与自然环境、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综合性学科,是科学、技术和艺术高度统一的应用型学科。”该定义包含了工作内容,研究对象以及工作过程,内容较多。风景园林学一词的定义参考建筑学定义修订,方便读者横向对比。
    作为研究风景园林理论和技术的综合学科,现代的风景园林学包括:传统风景园林学、城市园林绿化学和大地景观规划。
    1 传统风景园林学
    主要包括风景园林历史文化、风景园林艺术、风景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工程、风景园林建筑等分支学科,并运用相关的成果来创造、保护和管理各种园林;选育优良品质的植物;研究表现良好的植物群落组合;研究植物生境特点及相关栽培管理技术;提高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水平和绿地的生态效益。
    2 城市园林绿化学
    研究的是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调查研究居民游憩、健身休闲、防避灾、教育对园林绿地的需求和文化心理,测定园林绿化改善和净化环境能力的计量化数据,合理地确定城市中所需的各类绿地,合理布局并构成功能完备、相互协调的绿地系统;研究并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研究城市中各类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及建设、管理技术;分析评估城市园林绿化在宏观经济方面的投资和效益;以及研究制定推进城市园林绿化的政策、措施等。
    3 大地景观规划
    这是发展中的课题,其任务是把大地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当作资源来看待,从生态价值、社会经济价值和审美价值三方面来进行评价和环境敏感性分析;最大限度地保存典型的生态系统和珍贵濒危生物种的繁衍栖息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景观和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最合理地使用土地。规划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休养度假胜地、自然保护区及其他迹地的景观恢复等。
2.0.3 园林
    园林一词始见于北魏。在历史上,因时间、内容和形式的不同曾用过不同的名称,如囿、猎苑、苑、宫苑、园、园池、山池、园圃、庭园、宅园、别业、别苑等。现代园林包括庭院、花园、宅园、小游园、植物园、动物园、公园、街头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各种城市绿地。
    从物质形态来看,山水泉石、树木花草、园林建筑是园林组成的三大要素。风景园林不是对相关要素进行简单的叠加,而是通过艺术手段将他们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并和谐统一地融合成一个“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美好生活境域。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创作而成的优美的游憩境域。
2.0.4 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
2.0.5 风景名胜区
    有省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两类。
2.0.6 城市绿地
    广义的城市绿地,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种绿地。
    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城市绿地不包括:①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②以物质生产为主的林地、耕地、牧草地、果园和竹园等地;③城市规划中不列入“绿地”的水域。上述内容属于“城市绿化”范畴。
    狭义的城市绿地,指面积较小、设施较少的绿化地段,区别于面积较大、设施较为完善的“公园”。
    “绿地”作为城市规划专门术语,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指城市建设用地的一个大类,其中包括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两个种类。
    本标准指的是广义的城市绿地,即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城市绿地”的范畴。
2.0.7 城市绿地系统
    城市绿地系统包括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城市绿化用地,其整体应当是一个结构完整的系统,并承担城市的以下职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满足居民休闲娱乐要求、组织城市景观、美化环境和防灾避灾等。
    现在的绿地系统往往与城市开放空间(openspace)的概念相结合,将城市的绿化用地、广场、道路系统、文物古迹、娱乐设施、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因素统一考虑。不同的系统结构会产生不同的系统功效,绿地系统的整体功效应当大于各个绿地功效之和,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结构是相对稳定而长久的。
2.0.8 公园
    公园是公园绿地的一种类型,也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公园指面积较大、绿化用地比例较高、设施较为完善、服务半径合理、通常有围墙环绕、设有公园一级管理机构的绿地;广义的公园除了上述的公园之外,还包括具有简单服务设施并具有公园性质的开放式绿地。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对不同公园内部的用地比例有明确的规定。
2.0.9 国家公园
    1974年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认定的国家公园标准:①面积不小于1000公顷的范围内,具有优美景观的特殊生态或特殊地形,有国家代表性,且未经人类开采、聚居或开发建设之地区;②为长期保护自然原野景观,原生动植物,特殊生态体系而设置保护区之地区;③由国家最高权宜机构采取步骤,限制开发工业区、商业区及聚居之地区,并禁止伐林、采矿、设电厂、农耕、放牧、狩猎等行为,同时有效执行对于生态、自然景观维护之地区;④维护目前的自然状态,仅准许游客在特别情况下进入一定范围,以作为现代及未来世代科学、教育、游憩、启智资产之地区。
2.0.10 园林工程
    以工程技术为手段,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掇山、塑山置石等)、园林理水工程(驳岸、护坡、喷泉等工程)、园路工程、园林铺地工程、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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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9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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