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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城市绿地


4.1.1 公园绿地 public park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科普宣教及防灾避险等作用,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城市绿地。
4.1.2 综合公园 comprehensive park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4.1.3 专类公园 specializedpark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4.1.4 社区公园 residential park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4.1.6 动物园 zoological garden,zoo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4.1.7 植物园 botanical garden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4.1.8 岩石园 rock garden
    模拟自然界岩石及岩生植物景观,附属于公园内或独立设置的专类公园。
4.1.9 盆景园 penjing garden,miniature landscape
    以盆景展示为主要内容的专类公园。
4.1.10 墓园 cemetery garden
    园林化的墓地。
4.1.11 盲人公园 park for the blind
    以盲人为主要服务对象,配备以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可以进行触觉感知、听觉感知和嗅觉感知等活动的公园。
4.1.12 花园 garden
    以植物观赏为主要功能的小型绿地。
4.1.13 历史名园 historical garden,historical park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4.1.14 纪念公园 memorial park
    以纪念历史事件、缅怀名人和革命烈士为主题的公园。
4.1.15 遗址公园 archaeological and site park
    以重要遗址遗迹及其背景环境为主形成的,在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公园。
4.1.16 游乐公园 amusement park
    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4.1.17 带状公园 linear park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系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4.1.18 街旁绿地 roadside green space位
    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
4.1.19 生产绿地 nursery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4.1.20 防护绿地 protected green buffer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4.1.21 附属绿地 attached green space
    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4.1.22 居住绿地 green space attached to housing estate,residential green space
    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等。
4.1.23 道路绿地 green space attached to urban road
    城市道路用地内的绿地。
4.1.24 郊野公园 country park
    位于城市郊区,规模较大,以野趣景观为主,可开展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活动,具备简要设施的公园。
4.1.25 城市湿地公园 urban wetland park
    利用城市中的天然湿地,进行合理地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4.1.26 风景林地 scenic forest land
    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改善作用,但尚没有完善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条文说明
4.1.1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指各种公园和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及其范围内的水域。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公园绿地与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共同构成了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公园绿地与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构成城市绿地的5个大类。公园绿地中除“小区游园”之外,都参与城市用地平衡。
4.1.2 综合公园
    综合公园包括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与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内容保持一致。因城市和地区差异,综合公园的最小规模和服务半径无具体规定。
4.1.4 社区公园
    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等分散式的绿地。
4.1.5 儿童公园
    儿童公园附属于公园绿地中的儿童活动场地不属于儿童公园。
4.1.6 动物园
    动物园指独立的动物园,包括城市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等。普通的动物饲养场、马戏团所属的动物活动用地不属于动物园。
4.1.7 植物园
    植物园指独立的植物园。侧重科学研究的植物园以收集植物物种为主,侧重植物观赏的植物园以展示植物的景观多样性为主。附属于公园内的植物展览区不属于植物园。
4.1.10 墓园
    墓园不包括烈士陵园。
4.1.12 花园
    花园指以观赏花卉植物为主要功能的园林。花园与公园的区别为:花园的规模相对较小,也可附属在公园内;花园的职能较为单一,公园的职能较为综合;公园一般为公有,并向公众免费开放。
4.1.13 历史名园
    目前部分历史名园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因此本次修编将原定义中的“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删除。历史名园在修缮时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园内可以进行适当的加建,但不能有损于古迹或破坏原貌。
4.14 纪念公园
    纪念公园包括烈士陵园,不包括墓园。
4.1.15 遗址公园
    遗址公园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保护并利用局部遗址的公园,把遗址作为公园景观和内容的一部分;第二种是遗址本身可以成为公园。我国绝大多数历史园林自身都有成为公园的条件,这种园林,即使建筑不存在了,但是建筑遗址与周围的历史环境还是相互依存,与其被赋予的文化内涵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意义上景点或景区;第三种是考古遗址公园。它强调的是对文物遗存及其与其相关的环境的整体性保护与展示,并强调遗址的真实性与多样性。
4.1.16 游乐公园
    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游艺机、游乐园有关情况的报告》(国经贸质[1997]661号),明确规定将游乐园的管理权归属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中增设“游乐公园”,规定其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以提升游乐场所的环境质量和整体水平。已建成的,不符合该项要求的游乐场所,包括旅游业中的主题公园,不能计入“公园绿地”。
4.1.17 带状公园
    带状公园位于规划的道路红线以外。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保证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的布置。
4.1.18 街旁绿地
    街旁绿地包括小型沿街绿地、街道广场绿地等。街旁绿地又名街头绿地。街旁绿地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属于公园性质的沿街绿地;二是指该绿地必须不属于城市道路用地。
4.1.19 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或科研实验基地,均应作为生产绿地。临时性的苗圃和花卉、苗木市场用地不属于生产绿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园林生产绿地依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用地分类的“农林用地”(E2)。
4.1.20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针对城市的污染源或可能的灾害发生地而设置,一般游人不宜进入。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绿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带等,不包括城市之间的绿化隔离带。
4.1.21 附属绿地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附属绿地不列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绿地与广场用地”类,而从属于各类建设用地之中,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4.1.22 居住绿地
    条文中的“居住用地”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居住绿地属附属绿地性质,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
居住区级公园和小区游园属于社区公园,不属于居住绿地。居住区级公园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4.1.23 道路绿地
    道路绿地包括: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带指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交通岛绿地指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指交通广场、游憩集会广场和社会停车场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道路绿地位于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之内,属于附属绿地性质,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
4.1.24 郊野公园
    国内对郊野公园概念和范畴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狭义的郊野公园通常指在位于城市边缘地带的远近郊区,具有山体、水体、林地、湿地等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风景资源的地方,经过规划建设,可为人们提供郊外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广义的郊野公园包括城市外围的绿带、农田、森林等。
4.1.25 城市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是湿地保护的有效补充。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对不具备划建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区域,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公园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扩大湿地面积,提高保护成效。2005年,建设部公布了《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指出“城市湿地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一部分,是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既不同于其他水景公园,也区别于湿地自然保护区。
4.1.26 风景林地
     风景林地仅限于具有景观价值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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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9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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