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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控制建筑能耗总量,规范管理建筑运行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的管理。
1.0.3 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1.0.3 当前我国能源战略明确提出了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进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本标准是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至今,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已基本形成。目前我国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已覆盖了工程层次到产品层次的标准,但尚缺乏真正意义上目标层次的建筑节能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正是这一空白的有利补充。
    实际建筑的运行能耗与建筑和机电系统的设计有关,与施工质量和机电设备质量有关,更与建筑的运行管理水平及使用者使用方式有关。要实现降低建筑能耗的目标,必须从以上三个方面全面入手。本标准给出的是最终的建筑节能目标,给出什么是真正实现了建筑节能,怎样考核我们的建筑节能工作。本标准并不涉及如何实现建筑节能,不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相关技术与措施。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系统性的标准,如《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这些标准作为技术规范性标准,给出了建筑和机电系统设计中实现建筑节能目标的主要措施。即将完成的建筑施工验收标准和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标准将规范建筑施工验收和建筑运行管理这两个环节中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条件和主要措施。全面实施上述技术性标准是实现本标准目标的基本保证和前提。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验收标准和运行管理标准是提出“怎么做”,而本标准则给出了最终的效果。该标准的制定,是在健全我国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同时,实现对建筑用能终端的节能监管,体现结果导向控制的原则与要求,真正实现建筑节能定量化管理的要求。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建筑能耗标准中节能目标的制定必需以现行的节能设计、施工、运行等环节的节能标准为基础,建筑能耗标准中所确定节能目标也需要各个环节节能标准作为有力的保障。同时,各个环节节能标准实施的最终效果也应通过建筑能耗标准来体现。
    因此,建筑能耗标准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节能标准是相辅相成,统一协调的,二者之间并不矛盾。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既需要继续开展“过程控制”,同时又需要加强“结果控制”,实现“过程”与“结果”的有机统一。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是以实际的建筑能耗数据为基础,制定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建筑能耗指标,强化对建筑终端用能强度的控制与引导。在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过程节能”的基础上,通过确定建筑能耗指标,以牵引与规范建筑实际运行与管理行为,以达到降低建筑物的实际运行能耗(即“结果节能”)的最终目的。从而达到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最终实现建筑节能目标的目的。
    对于新建建筑,本标准是建筑节能的目标,应用来规范和约束设计、建造和运行管理的全过程。本标准给出的引导值,应作为新建建筑规划时的用能上限值。规划、设计的各个环节都应该对用能状况进行评估,要保证实际用能不超过这一上限。即将出台的验收标准将给出如何在验收过程中通过试运行的方式预测实际可能的运行能耗,也应要求不超过本标准给出的引导值。在建筑竣工后投入正式运行时,本标准给出的引导值则就可以作为该建筑运行的用能额定值,从而实施用能总量管理。
    对于既有建筑,本标准给出评价其用能水平的方法。当实际用能量高于本标准给出的用能约束值时,说明该建筑用能偏高,需要进行节能改造;当实际用能量位于约束值和目标值之间时,说明该建筑用能状况处于正常水平;当实际用能量低于引导值时,说明该建筑真正属于节能建筑。
    当实行建筑用能限额管理或建筑碳交易时,本标准给出的约束值可以作为用能限额及排碳数量的基准线参考值,也可为超限额加价制度的实施以及对超额碳排放实施相应约束措施提供了基准数据依据。
    当本标准得到全面落实后,一个地区(省、市、县)的建筑能耗总量可以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约束值与该地区各类建筑的总量进行核算。同时,各个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的建筑用能水平制定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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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GB/T5116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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