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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建筑耗热量指标


6.3.1 建筑耗热量指标约束值和引导值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建筑耗热量指标的约束值和引导值
续表6.3.1
注:本表中指标数值仅按照北方地区省会城市给出,其他城市指标数值应根据其气候参数自行计算得到,其中《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采暖部分)》JGJ26-95的建筑耗热量水平是约束值的确定依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的建筑耗热量水平是引导值的确定依据。
6.3.2 建筑耗热量指标实测值应根据安装在建筑的热入口的热量表计量数据,按公式(6.3.2-1)计算确定。当建筑热入口没有安装热量表时,应按公式(6.3.2-2)计算:
式中:qb——建筑耗热量指标实测值[GJ/(m²·a)];
          Qb——供暖期楼栋热量表的实际计量的热量(GI/a);当分栋或分户采用燃气供暖时,Qb为计量得到的总的燃气消耗量与燃气热值的乘积;当分栋、分户采用各类电供暖(热泵或电热膜)时,Qb为计量得到的总耗电量乘以0.0094GJ/kWh·a。(注:这是用每度电发电煤耗320g标煤乘以标煤的热值得到);
          Ab——建筑面积(m²);
          α——由于末端缺少调控导致供暖不均匀等造成的过量供热率,应根据供暖规模按表6.3.2确定;
          β——气象修正系数,应按式(6.2.2-3)计算;
          Qss——为建筑供热的热力站或小区锅炉房的热量表供暖期实际计量的热量(GJ/a);
          Ass——热力站供热面积(m²)。
表6.3.2 过量供热率α
条文说明
6.3.1 建筑耗热量指标是对建筑本体节能性能以及建筑楼内运行调节性能的综合评价指标,是指为满足冬季室内温度舒适性要求,在一个完整供暖期内需要向室内提供的热量除以建筑面积所得到的能耗指标,用以考核建筑围护结构本身的能耗水平及楼内运行调节状况。该指标按照北方地区省会城市给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采暖部分)》JGJ26-95的建筑耗热量水平是约束值的确定依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的建筑耗热量水平是引导值的确定依据。
6.3.2 建筑耗热量指标实测值以楼栋入口或热力站热量表的计量热量为计算依据。建筑实际耗热量往往要高于需热量,除了与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相关以外,还包括其他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由于空间分布上的问题,各个用户的室内温度冷热不均,在目前末端缺乏有效调节手段的条件下,为了维持温度较低用户的舒适性要求,热源处只能整体加大供热量,这样就会使得其他用户过热,造成过量供暖损失;二是由于时间分布上的问题,供暖系统热源未能随着天气变化及时有效调整供热量,使得整个供热系统部分时间整体过热,造成过量供暖损失,这种现象初末寒期也即供暖初期和末期尤为明显;三是由于用户室内温度设定值比18℃高,开窗次数频繁,用户这些行为造成耗热量比需热量偏大。当用户间歇供暖时,过热供热损失可能为负值。过量供热率与供暖系统规模有关,城市大、中小规模集中供热其过量供热率不仅包括楼内不均匀损失、楼栋不均匀损失,还包括热力站之间的不均匀损失;分栋供暖只有楼内不均匀损失;分户供暖则不应该存在过量供热损失。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了以往的统计数据,规定了过量供热率。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第5.2.9条规定:“集中供热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对于建造年代较早没有安装楼栋热量表的建筑,在测算指标时,使用热力站供热区域平均耗热量指标,并对庭院管网散热损失因素修正,基于实际测试庭院管网热损失率为2%~10%,修正系数取0.98。
    建筑供暖能耗受供暖期室外气象因素的影响较大,应对建筑实际耗热量根据当年气象参数进行气象因素修正。本条文中给出了根据标准供暖期供暖度日数和实际供暖期供暖度日数修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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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GB/T5116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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