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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严寒和寒冷地区民用建筑能耗应划分为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建筑供暖能耗进行管理。其他气候区民用建筑能耗应划分为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和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进行管理。
3.0.2 建筑实际使用的电力、燃气和其他化石能源应根据实际使用的能源种类分别按电力、燃气和标煤统计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煤应为由建筑所消耗的除燃气之外的各种化石能源按照燃料的热值折算得到;
2 对于由集中供热、集中供冷系统输入到建筑物内的热量和冷量,应根据实际集中供热、供冷系统冷热源及输配系统所消耗的能源种类,按所提供的热量和冷量及系统实际能效折合的电力、燃气或标煤,计入建筑能耗。
3.0.3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供暖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法定供暖期内供暖系统所消耗的累积能耗计。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的非供暖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日历年或连续12个日历月的累积能耗计。
3.0.4 建筑能耗指标实测值应包括建筑运行中使用的由建筑外部提供的全部电力、燃气和其他化石能源,以及由集中供热、集中供冷系统向建筑提供的热量和冷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各类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电力,应从建筑实测能耗中扣除;
2 应政府要求,用于建筑外景照明的用电,应从建筑实测能耗中扣除;
3 安装在建筑上的太阳能光电、光热装置和风电装置向建筑提供的能源不应计入建筑实测能耗中。
3.0.5 建筑能耗指标实测值或其根据实际使用强度的修正值应小于建筑能耗指标约束值,宜小于建筑能耗指标引导值。
3.0.6 特定区域的建筑能耗总量可根据该区域建筑总量和建筑能耗指标约束值的数值,根据实际使用的能源种类分别按电力、燃气和标煤统计估算,并宜按照供电煤耗法将电力转换为标煤,按热量法将天然气转换为标煤,三者相加,得到以标煤为计量单位的建筑能耗总量的数值。
3.0.2 建筑实际使用的电力、燃气和其他化石能源应根据实际使用的能源种类分别按电力、燃气和标煤统计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煤应为由建筑所消耗的除燃气之外的各种化石能源按照燃料的热值折算得到;
2 对于由集中供热、集中供冷系统输入到建筑物内的热量和冷量,应根据实际集中供热、供冷系统冷热源及输配系统所消耗的能源种类,按所提供的热量和冷量及系统实际能效折合的电力、燃气或标煤,计入建筑能耗。
3.0.3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供暖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法定供暖期内供暖系统所消耗的累积能耗计。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的非供暖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日历年或连续12个日历月的累积能耗计。
3.0.4 建筑能耗指标实测值应包括建筑运行中使用的由建筑外部提供的全部电力、燃气和其他化石能源,以及由集中供热、集中供冷系统向建筑提供的热量和冷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各类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电力,应从建筑实测能耗中扣除;
2 应政府要求,用于建筑外景照明的用电,应从建筑实测能耗中扣除;
3 安装在建筑上的太阳能光电、光热装置和风电装置向建筑提供的能源不应计入建筑实测能耗中。
3.0.5 建筑能耗指标实测值或其根据实际使用强度的修正值应小于建筑能耗指标约束值,宜小于建筑能耗指标引导值。
3.0.6 特定区域的建筑能耗总量可根据该区域建筑总量和建筑能耗指标约束值的数值,根据实际使用的能源种类分别按电力、燃气和标煤统计估算,并宜按照供电煤耗法将电力转换为标煤,按热量法将天然气转换为标煤,三者相加,得到以标煤为计量单位的建筑能耗总量的数值。
条文说明
3.0.1 关于建筑用能的分类,发达国家常见的做法是将建筑用能分为住宅用能和公共建筑用能,如美国的能源信息署(U.S.EnergyInformationAdministration),日本的能源经济研究所(theInstituteofEnergyEconomics,Japan)等。发达国家的这种分类方式,是基于其建筑实际用能情况的。而对于中国,由于地域辽阔、气候复杂、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大等原因,有必要根据我国建筑能源实际消耗的特点,对我国建筑进行合理分类。这样有利于清楚地认识中国各类建筑能耗的特点与发展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节能工作。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供暖能耗在建筑总能耗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供暖的方式有“集中供暖”和“非集中供暖”。集中供暖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北京、天津、河北、青海、甘肃、山西、宁夏、新疆、山东、河南、陕西秦岭以北地区,共15个省市的全部或部分地区。在“集中供暖区”的城镇冬季供暖是以大规模集中供暖方式为主,热电联产热源和80蒸吨以上大型锅炉热源为70%以上的城镇建筑提供供暖热量。而其他地区包括西藏、四川西部、贵州省部分地区等冬季寒冷的地区尽管冬季也需要供暖,但由于能源、环境和气候特点,不适合大规模集中供暖,并且目前的主要供暖方式也是以单户、单栋建筑或单独小区为基本单元的分散的和小规模的供暖方式。
集中供暖地区的建筑能耗中,供暖能耗占当地建筑总能耗的一半以上。但是由于这种大规模集中供暖的模式,供暖系统是由各类不同的供热企业负责运行,供暖能耗的高低既和建筑保温水平有关,又与供暖系统和热源系统形式有关,更与供热企业的运行水平相关。并且,实际的供暖能耗数据大多掌握在各个供热企业中,大多数末端用户无法获取其供暖能耗。鉴于这一现实,对集中供暖区的建筑能耗,需要把供暖能耗分开单独考核与管理。这样,如图1所示,我国城镇建筑能耗分为“集中供暖区”和“非集中供暖区”。
图1 我国城镇建筑能耗构成
对于集中供暖区(即严寒寒冷地区),建筑能耗划分为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和建筑供暖能耗进行管理。这样,集中供暖区的居住建筑全部能耗应包括建筑供暖能耗和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集中供暖区的公共建筑能耗应包括建筑供暖能耗和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
对于非集中供暖区(即非严寒寒冷地区),建筑能耗划分为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和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进行管理。在这些区域,建筑供暖形式一般是采用非集中供暖系统和形式,供暖能耗量占比较小且供暖用的能源消耗与建筑主要消耗的能源不易分割,所以,这些区域的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和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已包含了冬季供暖能耗在内。
综合以上,考虑到我国南北地区冬季供暖方式的差别、城乡建筑形式和生活方式的差别,以及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人员活动及用能设备的差别,从我国民用建筑能耗管理的需求出发,本标准将民用建筑能耗分为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和建筑供暖能耗三类。建筑供暖能耗主要侧重城镇供热系统能耗考核和管理,在设置具体考核指标时,本标准针对供热热源、管网和建筑物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能耗考核指标。针对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管理,由于公共建筑类型较多,不同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水平差异较大,本标准按照公共建筑类型设置了能耗指标。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管理主要侧重电耗和燃气的消耗。
本标准单独设置建筑供暖能耗指标,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供暖能耗的监管,同时也适应当前供热量管理及统计制度,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为此,本标准将建筑供暖能耗指标作为民用建筑节能的主要指标单独进行规定。对严寒和寒冷地区民用建筑,供暖能耗单独进行考核,除供暖能耗外的其他建筑能耗按建筑类别进行考核。而对于不属于集中供暖地区的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即使也有采暖设施,但一般都分栋分户方式,因此都归入建筑总能耗中,不单独考核。详见图2。
图2 民用建筑能耗指标说明示意图
3.0.2 本条文明确了建筑用能应按照实际使用的能源种类分别按照电力、燃气和标煤统计计算。由于建筑用能不仅包括二次能源电耗,且包括煤、天然气、油等其他种类的一次能源,均需进行相应的折算。本条文明确规定不同能源形式以及集中供热、集中供冷系统输入到建筑物内的热量和冷量的折算方法。
3.0.3 本条文明确了民用建筑能耗的时间周期。其中,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均以一年内,即一个完整的日历年或连续12个日历月的累积能源消耗计。而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其供暖能耗均在供暖期产生,故在本条文中亦明确该地区建筑供暖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法定供暖期内供暖系统所消耗的累积能耗计。
3.0.4 本条文给出了不同类型建筑能耗指标实测值的确定方法。针对目前出现的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各类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电力以及应市政部门要求用于建筑外景照明的用电,以及由安装建筑物上的可再生能源系统产生的能源,明确规定应从建筑实测能耗中扣除。
同时,针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否计入建筑能耗给了针对性的说明。即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光电和光热、风电和风热以及其他类型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电能和热能。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坚持的政策。加强建筑中使用可再生能源有助于减少建筑使用的常规商品能源,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亦有利于实现我国能源使用的总量控制目标。
201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中明确规定:切实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十二五”期间,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积极拓展应用领域,力争到2015年底,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m²以上,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t标准煤。
因此本条文明确规定,建筑物若利用安装于其内的设备系统实现可再生能源转换为电能或热能时,则在计算该建筑物能耗值时,不计入建筑自身通过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和设备获取的能源,即只计算从外部输入的能源量作为其能耗值与本标准规定的能耗约束性指标值或引导性指标值进行比较。
例如:某建筑物运行中全年实际消耗电量1000000kW·h,安装于其建筑物屋顶、外墙等处的光伏板全年发电量200000kW·h,从市政电网购电800000kW·h。则该建筑物的全年能耗值为:800000kW·h。其建筑物面积10000m²,其能耗指标为:80kW·h/(m²·a),用这一指标与本标准中给出相应的能耗约束值或引导值进行比较。
3.0.5 建筑能耗指标约束值为建筑实现使用功能所允许消耗的建筑能源数量的上限值,该指标为当前建筑能耗的基准线值,是综合考虑了各地区当前建筑节能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降低高能耗建筑的能耗为目的而确定的相对合理的建筑能耗指标值。建筑能耗指标引导值反映了建筑节能的潜力,是在考虑各种建筑节能技术的综合高效利用,充分实现了建筑节能效果的建筑能耗指标值。
建筑能耗约束性指标可为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亦适用于评价建筑节能改造是否有效,能为建筑能耗“对标”提供基准值,便于迅速分析建筑物的用能水平,激励业主采取节能措施。而引导性指标则是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新建建筑应该达到的目标值,并应成为新建建筑节能规划设计与运行管理的能效定量目标依据。同时,引导性指标还可为国家和地区制定中长期节能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提供数据基础和技术支撑,同时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和高能效建筑节能环保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新能源的应用等,带动建筑节能相关产业发展,实现未来经济增长。
基于建筑能耗总量控制的原则,并从我国今后城镇化发展速度和能源供求状况来看,未来的建筑能耗强度必须维持在目前水平,这应该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长远目标。约束性指标的制定正是以符合建筑能耗总量控制要求为依据,以实现我国建筑能耗强度维持在目前水平的目标。基于此,约束性指标的制定主要以反映不同气候区代表各类民用建筑能耗现状水平的平均值为指标值。同时,考虑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针对居住建筑制定的约束性指标与各个省市阶梯电价第一档的上限值保持一致,即以满足80%居民的用电要求为依据。由于我国目前的用能水平仍大大低于欧美发达国家,故本标准制定的指标约束值比欧美发达国家建筑物现在的平均用能水平要低的多。但相比近年来,欧美发达国家陆续提出的未来建筑实现“零能耗建筑”或“近零能耗”的节能发展目标值,本标准制定的指标约束值仍有一定的差距。
引导性指标代表着我国未来建筑的节能发展方向,指标值将低于指标约束值,基本上处于建筑能耗总体分布的下四分位数的水平。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居住建筑用能水平偏低,其主要原因是室内舒适水平仍偏低且生活方式节简,但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仍有较大的增长预期。从保障民生的角度出发,本标准暂不针对居住建筑制定引导性指标。
3.0.6 本条文给出了区域建筑能耗总量及建筑能耗强度的计算方法,可作为政府对区域核算建筑用能总量的依据。即当本标准得到全面落实后,一个地区(省、市、县)的建筑能耗总量可以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约束值与该地区各类建筑面积的总量按本条文给出的方法进行核算。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供暖能耗在建筑总能耗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供暖的方式有“集中供暖”和“非集中供暖”。集中供暖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北京、天津、河北、青海、甘肃、山西、宁夏、新疆、山东、河南、陕西秦岭以北地区,共15个省市的全部或部分地区。在“集中供暖区”的城镇冬季供暖是以大规模集中供暖方式为主,热电联产热源和80蒸吨以上大型锅炉热源为70%以上的城镇建筑提供供暖热量。而其他地区包括西藏、四川西部、贵州省部分地区等冬季寒冷的地区尽管冬季也需要供暖,但由于能源、环境和气候特点,不适合大规模集中供暖,并且目前的主要供暖方式也是以单户、单栋建筑或单独小区为基本单元的分散的和小规模的供暖方式。
集中供暖地区的建筑能耗中,供暖能耗占当地建筑总能耗的一半以上。但是由于这种大规模集中供暖的模式,供暖系统是由各类不同的供热企业负责运行,供暖能耗的高低既和建筑保温水平有关,又与供暖系统和热源系统形式有关,更与供热企业的运行水平相关。并且,实际的供暖能耗数据大多掌握在各个供热企业中,大多数末端用户无法获取其供暖能耗。鉴于这一现实,对集中供暖区的建筑能耗,需要把供暖能耗分开单独考核与管理。这样,如图1所示,我国城镇建筑能耗分为“集中供暖区”和“非集中供暖区”。
图1 我国城镇建筑能耗构成
对于非集中供暖区(即非严寒寒冷地区),建筑能耗划分为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和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进行管理。在这些区域,建筑供暖形式一般是采用非集中供暖系统和形式,供暖能耗量占比较小且供暖用的能源消耗与建筑主要消耗的能源不易分割,所以,这些区域的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和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已包含了冬季供暖能耗在内。
综合以上,考虑到我国南北地区冬季供暖方式的差别、城乡建筑形式和生活方式的差别,以及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人员活动及用能设备的差别,从我国民用建筑能耗管理的需求出发,本标准将民用建筑能耗分为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和建筑供暖能耗三类。建筑供暖能耗主要侧重城镇供热系统能耗考核和管理,在设置具体考核指标时,本标准针对供热热源、管网和建筑物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能耗考核指标。针对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管理,由于公共建筑类型较多,不同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水平差异较大,本标准按照公共建筑类型设置了能耗指标。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管理主要侧重电耗和燃气的消耗。
本标准单独设置建筑供暖能耗指标,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供暖能耗的监管,同时也适应当前供热量管理及统计制度,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为此,本标准将建筑供暖能耗指标作为民用建筑节能的主要指标单独进行规定。对严寒和寒冷地区民用建筑,供暖能耗单独进行考核,除供暖能耗外的其他建筑能耗按建筑类别进行考核。而对于不属于集中供暖地区的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即使也有采暖设施,但一般都分栋分户方式,因此都归入建筑总能耗中,不单独考核。详见图2。
图2 民用建筑能耗指标说明示意图
3.0.3 本条文明确了民用建筑能耗的时间周期。其中,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均以一年内,即一个完整的日历年或连续12个日历月的累积能源消耗计。而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其供暖能耗均在供暖期产生,故在本条文中亦明确该地区建筑供暖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法定供暖期内供暖系统所消耗的累积能耗计。
3.0.4 本条文给出了不同类型建筑能耗指标实测值的确定方法。针对目前出现的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各类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电力以及应市政部门要求用于建筑外景照明的用电,以及由安装建筑物上的可再生能源系统产生的能源,明确规定应从建筑实测能耗中扣除。
同时,针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否计入建筑能耗给了针对性的说明。即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光电和光热、风电和风热以及其他类型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电能和热能。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坚持的政策。加强建筑中使用可再生能源有助于减少建筑使用的常规商品能源,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亦有利于实现我国能源使用的总量控制目标。
201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中明确规定:切实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十二五”期间,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积极拓展应用领域,力争到2015年底,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m²以上,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t标准煤。
因此本条文明确规定,建筑物若利用安装于其内的设备系统实现可再生能源转换为电能或热能时,则在计算该建筑物能耗值时,不计入建筑自身通过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和设备获取的能源,即只计算从外部输入的能源量作为其能耗值与本标准规定的能耗约束性指标值或引导性指标值进行比较。
例如:某建筑物运行中全年实际消耗电量1000000kW·h,安装于其建筑物屋顶、外墙等处的光伏板全年发电量200000kW·h,从市政电网购电800000kW·h。则该建筑物的全年能耗值为:800000kW·h。其建筑物面积10000m²,其能耗指标为:80kW·h/(m²·a),用这一指标与本标准中给出相应的能耗约束值或引导值进行比较。
3.0.5 建筑能耗指标约束值为建筑实现使用功能所允许消耗的建筑能源数量的上限值,该指标为当前建筑能耗的基准线值,是综合考虑了各地区当前建筑节能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降低高能耗建筑的能耗为目的而确定的相对合理的建筑能耗指标值。建筑能耗指标引导值反映了建筑节能的潜力,是在考虑各种建筑节能技术的综合高效利用,充分实现了建筑节能效果的建筑能耗指标值。
建筑能耗约束性指标可为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亦适用于评价建筑节能改造是否有效,能为建筑能耗“对标”提供基准值,便于迅速分析建筑物的用能水平,激励业主采取节能措施。而引导性指标则是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新建建筑应该达到的目标值,并应成为新建建筑节能规划设计与运行管理的能效定量目标依据。同时,引导性指标还可为国家和地区制定中长期节能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提供数据基础和技术支撑,同时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和高能效建筑节能环保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新能源的应用等,带动建筑节能相关产业发展,实现未来经济增长。
基于建筑能耗总量控制的原则,并从我国今后城镇化发展速度和能源供求状况来看,未来的建筑能耗强度必须维持在目前水平,这应该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长远目标。约束性指标的制定正是以符合建筑能耗总量控制要求为依据,以实现我国建筑能耗强度维持在目前水平的目标。基于此,约束性指标的制定主要以反映不同气候区代表各类民用建筑能耗现状水平的平均值为指标值。同时,考虑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针对居住建筑制定的约束性指标与各个省市阶梯电价第一档的上限值保持一致,即以满足80%居民的用电要求为依据。由于我国目前的用能水平仍大大低于欧美发达国家,故本标准制定的指标约束值比欧美发达国家建筑物现在的平均用能水平要低的多。但相比近年来,欧美发达国家陆续提出的未来建筑实现“零能耗建筑”或“近零能耗”的节能发展目标值,本标准制定的指标约束值仍有一定的差距。
引导性指标代表着我国未来建筑的节能发展方向,指标值将低于指标约束值,基本上处于建筑能耗总体分布的下四分位数的水平。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居住建筑用能水平偏低,其主要原因是室内舒适水平仍偏低且生活方式节简,但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仍有较大的增长预期。从保障民生的角度出发,本标准暂不针对居住建筑制定引导性指标。
3.0.6 本条文给出了区域建筑能耗总量及建筑能耗强度的计算方法,可作为政府对区域核算建筑用能总量的依据。即当本标准得到全面落实后,一个地区(省、市、县)的建筑能耗总量可以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约束值与该地区各类建筑面积的总量按本条文给出的方法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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