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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供暖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供暖期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系统能耗量作为能耗指标的表现形式,并应包括供暖系统的热源所消耗的能源和供暖系统的水泵输配电耗。
6.1.2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供暖时,应按下列规定对影响建筑供暖系统综合能效的各因素进行考核和管理:
    1 应采用建筑耗热量指标考核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性能及建筑内采暖系统的运行调节状况;
    2 应采用建筑供暖输配系统能耗指标考核供热管网运行能耗水平和管网散热状况;
    3 应采用建筑供暖系统热源能耗指标考核各类供暖热源将化石能源和/或电力转换为热量的转换效率。
6.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供暖能耗指标、建筑耗热量指标、建筑供暖输配系统能耗指标、建筑供暖系统热源能耗指标等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耗热量指标实测值应小于其对应的建筑耗热量指标约束值;有条件时,宜小于其对应的建筑耗热量指标引导值。
    2 建筑供暖输配系统能耗指标实测值应小于其对应的建筑供暖输配系统能耗指标约束值;有条件时,宜小于其对应的建筑供暖输配系统能耗指标引导值。
    3 建筑供暖系统热源能耗指标实测值应小于其对应的建筑供暖系统热源能耗指标约束值;有条件时,宜小于其对应的建筑供暖系统热源能耗指标引导值。
条文说明
6.1.1 建筑供暖能耗指一个完整供暖期内供暖系统所消耗的能源量,包含热源能耗和输配电耗两部分。其中输配电耗按照供电煤耗(320gce/kW·h电)折合为标煤,或者按照供电气耗(0.2Nm³/kW·h)折合为燃气量计入供暖能耗。
6.1.2 建筑供暖能耗不仅与建筑本体的热工性能相关,还与建筑内人的使用行为模式、热力管网系统运行调节状况、输配管网效率以及热源设备效率密切相关。因此本标准要求,对于建筑供暖系统能耗的考核与管理,除应考核建筑供暖系统综合性指标——建筑供暖能耗指标以外,还应考核建筑耗热量指标、管网热损失率指标、管网水泵电耗指标和热源热量转换效率指标等,用以评价建筑供暖终端用能、能源输配效率和能源转换效率等性能。建筑供暖能耗相关指标的框架见图3所示:

图3 建筑供暖能耗相关指标框架图
6.1.3 本章的建筑供暖能耗指标约束值是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采暖部分)》JGJ26-95的建筑耗热量水平确定的,是目前建筑节能工作的低限要求。建筑供暖能耗指标引导值是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的建筑耗热量水平确定的,是综合高效利用各种建筑节能技术与管理措施,充分实现节能效果的能耗指标目标值。所以,针对所有建筑,其供暖能耗指标实测值均应满足其对应的建筑供暖能耗指标约束值的要求。对于既有建筑,因其建筑形式、供暖系统形式已是既成事实、难以改变,在实施本标准时不强求达到供暖能耗指标引导值的要求。因此,可根据既有建筑的所属区域(城市)、供暖系统形式,考核与管理建筑供暖能耗指标实测值以及建筑耗热量指标、建筑供暖输配系统能耗指标和建筑供暖系统热源能耗指标实测值,使其满足各自对应的约束值的要求。而对于新建建筑,由于其尚未建成运行,具备通过优化设计达到更高节能性能的条件。因此,对于新建建筑,宜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按照建筑供暖能耗指标引导值以及建筑耗热量指标、建筑供暖输配系统能耗指标和建筑供暖系统热源能耗指标引导值进行全过程管理控制。所进行的全过程管理控制包括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施工、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长期运行等全过程的每一个关键环节,宜实施最严格的能源消耗定量管理,使其实际使用后的能耗量不超过建筑供暖能耗指标引导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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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GB/T5116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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