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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


4.2.1 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包括综合电耗指标和燃气消耗指标,其约束值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约束值
注:表中非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包括冬季供暖的能耗在内。
4.2.2 居住建筑由外部集中供热供冷系统提供热量和冷量,应根据集中供热供冷系统实际能耗状况和向该建筑物的实际供热供冷量计算得到所获得冷热量折合的电或燃气消耗量,计入该居住建筑的能耗指标实测值。计算方法可按本标准第5.2.6条和第5.2.7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居住建筑的综合电耗指标约束值的制定是充分参考了已施行的我国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根据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中的阶梯电价要求,全国除去新疆和西藏两个省会外的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制定了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细则,并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各地出台的实施细则,各地均制定了三档形式的阶梯电价。分档电量以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要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原则上第一档电量覆盖本区域内80%以上的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第二档电量覆盖95%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标准条文中居住建筑的综合电耗指标数值是归纳了全国五个建筑气候分区各个省市阶梯电量第一档的上限值,并考虑住宅公共部分电耗所占的比例(一般取值10%),综合分析得到,主要取值接近能耗较高的大城市。这样取值主要考虑到本标准是国家标准,是最低的标准。各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再做更加细致和严格的规定,以符合各地的节能需要。
    燃气消耗指标约束值主要依据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以及温和地区的典型城市如哈尔滨、北京、上海、深圳以及昆明等地居民的燃气数据统计,将各种气体统一折算为天然气用量,各市统计数据形成样本总体,样本数据经过正态分布检验,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得到居住建筑燃气消耗指标,其约束值的确定是以满足90%以上居民用户用气量的需要而定,以达到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的目的。
4.2.2 考虑到目前部分居住建筑采用了集中供冷方式,本条文给出了其能源消耗量的测算方法。即应根据集中供冷系统的实际效率以及向该建筑物的实际供冷量折算为电或燃气消耗量,并计入该居住建筑的能耗指标实测值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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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GB/T5116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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