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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应以每户每年能耗量为能耗指标的表现形式。
4.1.2 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应包括每户自身的能耗量和公共部分分摊的能耗量两部分,公共部分能耗量宜按每户套内建筑面积分摊。
4.1.3 非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约束值和实测值应包含居住建筑所有能耗在内。
4.1.4 居住建筑能耗指标实测值或修正值应小于其所属气候区所对应的居住建筑能耗指标约束值。
条文说明
4.1.1 基于标准制定时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数据获取的便利性和标准将来实施的可行性,本标准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以户年为计算单元,规定每户每年的能源消耗量。由于居住建筑除集中供暖以外的能源使用并不是统一管理,而且收费早已经是分户计量收费,能耗统计的数据是按照户取得的,因此,衡量居住建筑的能耗应直接按照户计算更合适。同时,目前各个省市规定的居民阶梯电价均以户为计算单元,这也说明以户为单元规定能耗指标更加合理。
4.1.2、4.1.3 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是从建筑外部输入的各种能源消耗量的总和(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包括在内),主要能源种类包括电、燃气等,但由建筑自身生产的能源量,如提供生活热水的太阳能等,则不计入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中。
    综合电耗是指居住建筑的总耗电量与除燃气以外的非电能源消耗量按本标准第3章基本规定中确定的方法折算成电耗的总和。目前居住建筑使用的能源主要包括:电、燃气等。本标准将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分为综合电耗指标和燃气消耗指标两个部分。燃气消耗指标主要用于约束居住建筑的天然气和煤气的使用量。而综合电耗指标主要用于约束居住建筑的耗电量以及除燃气外的非电能源消耗量,因此在计算居住建筑的综合电耗时,应将除燃气以外的其他非电能源消耗量按本标准第3章基本规定的要求折算成电耗,并加上居住建筑本身的耗电量,构成居住建筑的综合电耗量。
    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是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之一,其主要能耗包括:电梯、水泵、照明等,无论是设计规范还是验收规范,都强调了对居住建筑公共部分的节能。公共部分耗电量的大小可直接反映物业的管理水平和节能设备、灯具的使用情况,该部分属于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其耗电量业主无法控制,将该项耗电量纳入住宅能耗指标的体系中,有益于调动业主及物业公司的积极性,有益于总体的控制。而且,这两部分耗电量本来也是分开计算的,统计起来并不麻烦。据统计,居住建筑公共部分分摊的耗电量一般占居住建筑总耗电量10%左右。
    针对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其能耗指标的约束值和引导值事实上是由两部分组成,不仅包括第4章规定的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还包括第6章规定的建筑供暖能耗指标。
    以北京的一户家庭住宅为例,由于居住建筑只规定了约束值,未制定引导值,故仅以约束值为例,示例如下:
    1)确定该家庭的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北京地处寒冷地区,查表4.2.1可知,该居住建筑综合电耗指标约束值为2700kW·h/(a·H),燃气消耗指标约束值为140m³/(a·H)。
    进行建筑能耗单位换算,根据供电煤耗法(320gce/kW·h)与供电气耗法(0.2Nm³/kW·h)分别计算得到,该居住建筑综合电耗指标约束值对应的标煤数为864kgce/(a·H),燃气消耗指标约束值对应的标煤数为224kgce/(a·H),相加得到总和为1088kgce/(a·H)。假设该户家庭为三口之家,人均建筑面积为30m²,则总建筑面积为90m²,由此计算得到该家庭单位建筑面积能标的约束值为12.09kgce/(m²·a)。
    2)确定该家庭的居住建筑供暖能耗指标。由于该居住建筑采用的是区域集中供暖方式,且使用的是燃煤锅炉,基于此,查表6.2.1-1可知,该居住建筑供暖能耗指标的约束值为7.6kgce/(m²·a)。
    基于此,位于北京的这户家庭,其总的能耗指标的约束值为1)与2)相加,即约束值为19.69kgce/(m²·a)。
    针对非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约束值和实测值包含居住建筑所有能耗在内。所以,如果居住建筑冬季具有供暖能耗的,也应将供暖能耗纳入其中。即:当居住建筑采用电(或燃气)驱动方式供暖时,则将电耗(或燃气消耗量)直接计入居住建筑能耗指标实测值中;当采用燃煤等能源供暖时,则按供电煤耗法折算成电耗计入居住建筑能耗指标实测值中;当采用集中供暖系统供暖时,则应按第6章的规定计算得到燃气或标煤消耗量,并按供电煤耗法折算成电耗计入居住建筑能耗指标实测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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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GB/T5116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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