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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方木原木结构可采用下列结构类型:

    1 穿斗式木结构;

    2 抬梁式木结构;

    3 井干式木结构;

    4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

    5 梁柱式木结构;

    6 作为楼盖或屋盖在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中组合使用的混合木结构。

7.1.2 方木原木结构构件应采用经施工现场分级或工厂分等分级的方木、原木制作,亦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和胶合原木制作。

7.1.3 由地震作用或风荷载产生的水平力应由柱、剪力墙、楼盖和屋盖共同承受。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可按本标准第9.1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7.1.4 方木原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

    2 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应打孔或开设缺口;

    3 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用于制作桁架时,宜采用钢下弦;当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其跨度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防止裂缝的有效措施;

    4 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

    5 应保证木构件,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宜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

    6 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7.1.5 在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方木原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提高建筑物抗风能力的有效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

    2 应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除檐口的瓦面应加压砖或座灰外,其余部位的瓦面也宜加压砖或座灰;

    3 山墙宜采用硬山墙;

    4 檩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

7.1.6 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应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

7.1.7 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

7.1.8 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方形钢垫板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垫板面积(m㎡)

A=N/f         (7.1.8-1)

    2  垫板厚度(mm)

    式中:N——轴心拉力设计值(N);

          f——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应根据轴心拉力N与垫板下木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按本标准第4.3.3条的规定确定;

          f——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N/m㎡)。

7.1.9 系紧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其厚度不宜小于0.3倍螺栓直径,其边长不应小于3.5倍螺栓直径。当为圆形垫板时,其直径不应小于4倍螺栓直径。

7.1.10 桁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桁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应采用双螺帽。

7.1.11 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按本标准附录C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制作的木结构,应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1~2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7.1.12 当采用两根圆钢共同受拉时,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宜乘以0.85的调整系数。对圆钢拉杆验算螺纹部分的净截面受拉,其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采用。

7.1.13 当剪力墙或木屋盖与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等下部结构连接时,应将作用在连接点的水平力和上拔力乘以1.2倍的放大系数。

条文说明

7.1.1 方木原木结构中包括了多种结构形式,本条所列的结构形式为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结构形式,许多是按我国传统结构方式进行建造的。在本次修订时,对方木原木结构的结构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是为了在实际工程中更好地应用方木原木结构。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是方木原木结构的主要结构形式之一,在现代木结构建筑中得到广泛应用。它是在中国的传统木结构技术基础上发展形成的现代木结构方法。随着木结构的发展,传统的梁柱式木结构在多地震、多台风地区已经发展演化成为在柱上铺设结构木基结构板材而构成剪力墙,在楼面梁或屋架上铺设木基结构板材而构成水平构件的木框架剪力墙结构形式。即木框架剪力墙结构是以木框架承受轴向荷载,以剪力墙、楼盖、屋盖构件抵抗地震、台风等剪力的结构形式(图13)。

    对于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部分术语作下列说明:

    1 间柱(mabashira):为了支承墙体及防止剪力墙面板向面外翘曲凸出,在柱与柱之间设置的截面较小的柱子。间柱自身不承受垂直荷载,而是与石膏板、墙面板或面板内的横向水平支撑等构成剪力墙,承受垂直荷载和水平荷载的作用。

    2 横架梁(collar tie beam/ring beam):二层及二层以上楼面板下与柱子连接形成整体的横向构件。也称为柱间系梁。

    3 地板梁(ground floor beam/sleeper):支承一楼地面板和地面搁栅的水平梁。是构成一楼地面楼盖的主要构件,一般由地板短柱支撑(地板短柱可采用木制、钢制或塑料制作)。

    4 角撑(horizontal angle brace)固定在地梁、横架梁、桁架等构件平面相交处的加固辅助构件。有木制、钢制角撑。

    5 金檩(intermediate purlin)在屋盖构造中,位于屋脊檩条与檐口檩条之间,支承椽条的水平构件。

    6 斜撑梁(cant beam in roof):在斜撑梁式屋盖构造中垂直安放在屋脊檩、檐口檩上以支承望板的构件。与椽条式屋盖构造中的椽条的功能相似的这一屋架主要构件由于从房屋剖面上呈倾斜状故称为斜撑梁,也简称斜梁。

7.1.2 方木原木结构的承重构件一般由原木或锯材制作,随着木材工业的发展,一些承重构件也可采用结构复合材和胶合原木制作。特别是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构件制作时可使用锯材,也可使用符合强度和耐久性能要求的胶合木材、单板层积材(LVL)、胶合板等材料制作。

7.1.3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抗侧力构造可按本标准第9.1节进行设计。但是,本标准表9.1.7-1、表9.1.7-2规定的轻型木结构剪力墙最小长度的具体数值,不能直接适用于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设计,需要按表注3重新进行设计。对木框架剪力墙结构而言,最小抗剪强度设计值为4.9kN(本标准附录N表N.0.1),因此,设计时剪力墙的最小长度应为本标准表9.1.7-1和表9.1.7-2中各数值的0.72倍(3.5kN/4.9kN)。

7.1.4 选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构造方法,可以保证木结构的正常工作和延长结构的使用年限,能够收到良好的技术经济效果。

    因此,对木结构选型和构造作了如下考虑:

    1 推荐采用以木材为受压或受弯构件的结构形式。虽然工程实践表明,只要选材符合标准,构造处理得当,即使在跨度很大的桁架中,采用木材制作的受拉构件,也能安全可靠地工作,但问题在于木材的天然缺陷对构件受拉性能影响很大,必须选用优质并经过干燥的材料才能胜任。从方木原木的材料供应情况来看,几乎很难办到。因此,方木原木结构推荐采用钢木桁架或撑托式结构。在这类结构中,木材仅作为受压或压弯构件,它们对木材材质和含水率的要求均较受拉构件为低,可收到既充分利用材料,又确保工程质量的效果。

    2 方木原木结构中,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打孔或开设缺口将严重破坏锯材或原木自身的木纤维构造,特别是受力时产生应力集中,对受弯构件带来不利的影响。

    3 为合理利用缺陷较多、干燥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如落叶松、云南松等),由于这类木材的翘裂变形,过去在跨度较大的房屋中使用,问题比较多。其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关键在于使用湿材,而又未采取防止裂缝的措施。针对这一情况,并根据有关科研成果和工程使用经验,规定了屋架跨度的限值,并强调应采取有效的防止裂缝危害的措施。

    4 多跨木屋盖房屋的内排水,常由于天沟构造处理不当或检修不及时产生堵水渗透,致使木屋架支座节点受潮腐朽,影响屋盖承重木结构的安全,因此推荐采取外排水的结构形式。

    木制天沟经常由于天沟刚度不够,变形过大,或因油毡防水层局部损坏,致使天沟腐朽、漏水,直接危害屋架支座节点。有些工程曾出过这样的质量事故,因此在本标准中规定“不应采用木制天沟”。

    5 在设计时,应合理地减少构件截面的规格,以符合工业化生产的要求。

7.1.5 为了减少风灾对木结构的破坏影响,在总结沿海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本标准提出一些构造要求,以加强木结构房屋的抗风能力。

    造成风灾危害除因设计计算考虑不周外,一般均由于构造处理不当所引起,根据浙江、福建、广东等地调查,砖木结构建筑物因台风造成的破坏过程一般是:迎风面的大部分门窗框先被破坏或屋盖的山墙出檐部分先被掀开缺口,接着大风直贯室内,瓦、屋面板、檩条等相继被刮掉,最后造成山墙和屋架呈悬臂孤立状态而倒塌。

    构造措施方面应注意下列几点:

    1 为防止瞬间风吸力超过屋盖各个部件的自重,避免屋瓦等被掀揭,宜采用增加屋面自重和加强瓦材与屋盖木基层整体性的办法(如压砖、坐灰、瓦材加以固定等)。

    2 应防止门窗扇和门窗框被刮掉。因为这将使原来封闭的建筑变为局部开敞式,改变了整个建筑的风载体型系数,这是造成房屋倒塌的重要因素。因此,除使用应注意经常维修外,强调门窗应予锚固。

    3 应注意局部构造处理以减少风力的作用。例如,檐口处出檐与不出檐,檐口封闭与不封闭,其局部表面的风载体型系数相差甚大。因此,出檐要短或做成封闭出檐,山墙宜做成硬山,以及在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下尽量减少天窗的高度和跨度等,都是减少风害的有效措施。

    4 应加强房屋的整体性和锚固措施,锚固可采用不同的构造方式,但其做法应足以抵抗风力。

7.1.6 这是根据工程教训与试验结论而作出的规定。在我国木结构工程中,曾发生过数起因采用齿连接与螺栓连接共同受力而导致齿连接超载破坏的事故,值得引起注意。

7.1.8、7.1.9 调查发现,一些工程中有拉力螺栓钢垫板陷入木材的情况。其主要原因之一是钢垫板未经计算,选用的尺寸偏小所致。因此本标准提出了钢垫板应经计算的要求。为了设计方便,本标准列入了方形钢垫板的计算公式。

    假定N/4产生的弯矩,由A-A截面承受(图14),并忽略螺栓孔的影响,则钢垫板面积A为:

A=拉杆轴向拉力设计值/垫板下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fc,90     (18)

    而由b/3×N/4=1/6bt2f,可得垫板厚度t为:

    式中:f——钢垫板的抗弯强度设计值。

    计算垫板尺寸时注意下列两点:

    1 若钢垫板不是方形,则不能套用此公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计算。

    2 当计算支座节点或脊节点的钢垫板时,考虑到这些部位的木纹不连续,垫板下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应按本标准表4.3.1-3中局部表面和齿面一栏的数值确定。

7.1.10 根据工程实践经验,对较重要的圆钢构件采用双螺帽,拧紧后能防止意外的螺帽松脱事故,在有振动的场所,其作用尤为显著。

7.1.11 由于木材固有的缺陷,即使设计和施工都很良好的木结构,也会因使用不当、维护不善而导致木材受潮腐朽、连接松弛、结构变形过大等问题发生,直接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寿命。因此,为了保证木结构的安全工作并延长使用寿命,必须加强对木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与维护工作。

    本标准附录C的检查和维护要点,是根据各地木结构使用经验以及工程结构检查和调查中发生的问题总结出来的。

7.1.12 两根圆钢共同受拉是钢木桁架常见的构造。考虑到其受力不均的影响,本标准根据有关单位的实测数据和长期的设计经验,作出了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0.85调整系数的补充规定。

7.1.13 对于方木原木结构与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在两种不同材料的结构连接处,连接点的设计是十分关键的,需要提高连接点处的作用力,保证连接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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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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