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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木结构检查与维护要求


C.0.1 木结构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应着重检查下列各项:

    1 构件支座节点和构件连接节点均应逐个检查,凡是松动的螺栓均应拧紧;

    2 跨度较大的梁和桁架的起拱位置和高度是否与设计相符;

    3 全部圆钢拉杆和螺栓应逐个检查,凡松动的螺栓应拧紧,并应检查丝扣部分是否正常,螺纹净面积有无过度削弱的情况,是否有防锈措施等。

C.0.2 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两年内,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雪季、雨季和风季前后的气候特点每年安排一次常规检查。两年以后的检查,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但进行常规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5年。

C.0.3 常规检查的项目应着重检查下列各项:

    1 木屋架支座节点是否受潮、腐蚀或被虫蛀;天沟和天窗是否漏水或排水不畅;木屋架下弦接头处是否有拉开现象,夹板的螺孔附近是否有裂缝。

    2 木屋架是否明显的下垂或倾斜;拉杆是否锈蚀,螺帽是否松动,垫板是否变形。

    3 构件支座和连接等部位木材是否有受潮或腐朽迹象。

    4 构件之间连接节点是否松动。当采用金属连接件时,固定用的螺帽是否松动,金属件是否有化学性侵蚀迹象。

    5 轻型木桁架的齿板表面是否有严重的腐蚀,齿板是否松动和脱落。

    6 对于暴露在室外或者经常位于在潮湿环境中的木构件,构件是否有严重的开裂和腐朽迹象。

    7 木构件之间或木构件与建筑物其他构件之间的连接处,应检查隐藏面是否出现潮湿或腐朽。

C.0.4 当发现有可能危及木结构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维护或加固。

C.0.5 构件需进行结构性破坏的维修时,应经过专门设计才能进行。

C.0.6 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宜对木结构建筑建立检查和维护的技术档案。对于木结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应建立健全检查和维护的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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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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