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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胶合木结构


8.0.1 胶合木结构应分为层板胶合木结构和正交胶合木结构。层板胶合木结构适用于大跨度、大空间的单层或多层木结构建筑。正交胶合木结构适用于楼盖和屋盖结构,或由正交胶合木组成的单层或多层箱形板式木结构建筑。

8.0.2 层板胶合木构件各层木板的纤维方向应与构件长度方向一致。层板胶合木构件截面的层板层数不应低于4层。

8.0.3 正交胶合木构件各层木板之间纤维的方向应相互叠层正交,截面的层板层数不应低于3层,并且不宜大于9层,其总厚度不应大于500mm。

8.0.4 层板胶合木构件和正交胶合木构件设计时,应根据使用环境注明对结构用胶的要求,构件生产厂家应严格遵循设计的要求生产制作。

8.0.5 层板胶合木结构的设计与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相关规定。

8.0.6 层板胶合木构件的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相关规定。

8.0.7 制作正交胶合木所用木板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板厚度t为:15mm≤t≤45mm;

    2 层板宽度b为:80mm≤b≤250mm。

8.0.8 正交胶合木应由长度相同和厚度相同的木板组成同一层层板。木板可采用指接节点进行接长,指接节点的强度应符合下列公式之一:

ft,j,k≥5+ftk       (8.0.8-1)

fm,j,k≥8+1.4ftk      (8.0.8-2)

    式中:ft,j,k——指接节点的抗拉强度标准值(N/m㎡);

          fm,j,k——指接节点宽度方向抗弯强度标准值(N/m㎡);

          ftk——木板的抗拉强度标准值(N/m㎡)。

8.0.9 正交胶合木构件可用于楼面板、屋面板和墙板,构件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G的相关规定。

8.0.10 正交胶合木外层层板的长度方向应为顺纹配置,并可采用两层木板顺纹配置作为外层层板(图8.0.10a)。当设计需要时,横纹层板也可采用两层木板配置(图8.0.10b)。

8.0.11 正交胶合木构件可采用指接进行构件的接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指接处,构件两端的截面的层板应排列相同,构件纹理方向应保持一致;

    2 构件指接节点的指榫长度应不小于45mm。

8.0.12 当正交胶合木构件采用指接进行构件的接长时,指接节点处的强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按国家相关试验标准进行构件指接节点处的强度验证试验时,节点的抗弯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指接构件抗弯强度标准值;

    2 当不进行构件指接节点处的强度验证试验时,构件指接节点处的抗弯强度和抗拉强度设计值可按无指接构件的67%取值,抗压强度设计值可与无指接构件相同。

8.0.13 正交胶合木在胶合时,木板表面应光滑,无灰尘,无杂质,无污染物和其他影响粘结的渗出物质。层板涂胶后应在所用胶粘剂规定的时间要求内进行加压胶合,胶合前不应污染胶合面。

8.0.14 正交胶合木同一层的外侧顺纹木板之间的拼接面宜采用胶粘剂进行胶合。同一层的内侧顺纹木板和同一层的横纹木板之间的拼接面可采用拼接,但拼接缝不应大于6mm。

8.0.15 正交胶合木采用的胶粘剂应满足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胶粘剂的类型和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8.0.1 本标准关于胶合木结构的条文,适用于由木板胶合而成的承重构件以及由木板胶合构件组成的承重结构,包括层板胶合木结构和正交胶合木(CLT)结构。考虑到正交胶合木结构在国际上已有一定使用经验,而且可以建造多层的木结构建筑,是目前国际上木结构建筑技术先进国家广泛采用的建筑结构形式之一,因此,本次修订参照欧洲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增加了正交胶合木结构相关条文。

8.0.2 本条对胶合木构件制作要求作出规定。制作胶合木构件所用的木板应有材质等级的正规标注,并应按本标准相关规定,根据构件不同受力要求和用途选材。为了使各层木板在整体工作时协调,要求各层木板的木纹与构件长度方向一致。

8.0.3 正交胶合木构件主要为板式构件,各层木板的纤维方向应相互叠层正交,即上下层层板的木纤维方向应纵横相交。由于外侧层板和横纹层板可采用两层木板组成一层,因此,本条规定正交胶合木构件的总厚度不应大于500mm。

8.0.4 这是为了保证制作胶合木构件按照设计要求生产合格产品。

8.0.5 本标准没有对剪板连接作出相应规定,当采用剪板进行连接的胶合木构件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相关规定进行构件节点的连接设计。

8.0.6 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已对层板胶合木结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8.0.8、8.0.9 正交胶合木所用木层板的厚度根据材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同一层层板采用相同厚度是为了确保加压时各层木层板压平,胶缝密合,从而保证胶合质量。当层板采用指接节点进行接长时,应对指接节点进行足尺构件的抗弯或抗拉试验,以保证指接节点的强度符合本条要求。

8.0.10 正交胶合木构件主要是板式承重构件,最适合直接用作楼面板、屋面板,也可用作墙板构件。目前,在欧洲地区部分国家,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核心筒的结构形式后,正交胶合木结构已建成8层~9层高的居住建筑。

8.0.11 对正交胶合木构件的翘曲和裂纹有较高要求时,可在每层层板上按顺纹方向开槽。开槽的深度应不大于层板厚度的80%,开槽的宽度应不大于4mm。

    正交胶合木的层数一般采用奇数层。但是,应注意区分木层板的层数与构件计算层数的区别。图18所示为部分木层板层数与计算层数不同的正交胶合木构件。

8.0.12、8.0.13 正交胶合木构件一般采用全跨整体制作,当需要采用指接接长构件(也称大指接连接)的方式时,应满足本条的规定。大指接节点是贯穿于正交胶合木构件端部整个横截面的指接,一般有两种连接形式,如图19所示。

8.0.14 正交胶合木构件外侧层板的性能和强度指标直接影响整个构件的强度设计值,外侧同层木板之间采用结构胶粘接,可提高外侧层板的整体性,能够进一步保证构件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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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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