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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隔墙
4.3.1 数据中心安装的隔墙应包括金属饰面板隔墙、轻钢龙骨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及实体隔墙。
4.3.2 隔墙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划线定位。
4.3.3 隔墙主要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不应有污垢、缺角、翘曲、起皮、裂纹、开胶、划痕、变色和明显色差等缺陷;
2 玻璃表面应光滑、无明显缺陷,边缘应平直、无缺角和裂纹。
4.3.4 轻钢龙骨隔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墙的沿地、沿顶及沿墙龙骨位置应准确,安装应牢固;
2 竖龙骨及横向贯通龙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隔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龙骨的长度应小于隔墙的高度30mm,上下应形成15mm的膨胀缝;
2) 隔墙板应与竖龙骨平行铺设;
3) 隔墙两面墙板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安装双层墙板时,面层与基层的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4 隔墙内填充的材料品种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充满、密实、均匀。
4.3.5 非阻燃材料装饰面板隔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衬层内表面应做防火处理;
2 粘接剂应根据装饰面板性能或产品说明书要求确定;
3 粘接剂应满涂、均匀;
4 饰面板粘接应牢固,对缝图案应符合设计规定。
4.3.6 金属饰面板隔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饰面板表面应无压痕、划痕、污染、变色、锈迹,界面端头应无变形;
2 竣工验收前不宜揭掉保护膜;
3 隔墙不到顶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要求与顶棚或梁、柱固定;
4 板面应平直,接缝宽度应均匀、一致。
4.3.7 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支撑材料品种、型号、规格、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支撑材料表面应光滑、无污垢和划痕;
3 隔墙不到顶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要求与顶棚或梁、柱固定;
4 安装玻璃的槽口应清洁,下槽口应衬垫软性材料;
5 玻璃之间或玻璃与扣条之间嵌缝灌注的密封胶应饱满、均匀、美观;
6 填塞的弹性密封胶条应牢固、严密,不得起鼓和缺漏;
7 竣工验收前在玻璃上应粘贴明显标志。
4.3.8 防火玻璃隔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玻璃及骨架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3.9 隔墙与其他墙体、柱体的连接缝隙应填充阻燃密封材料。
4.3.10 实体隔墙的砌砖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抹灰及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规定。
4.3.1 根据防火分区需要和房间功能的不同常采用金属板材隔墙、轻钢龙骨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进行分隔。同时为了防火、防爆、防噪声的需要新建砌砖墙体。
4.3.4 对轻钢龙骨架的隔墙安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2 隔墙沿地、沿顶及沿墙龙骨的位置准确牢固和竖向龙骨的垂直固定是保证隔墙平整和垂直度的关键,一旦固定就难以调整。
3 这是根据国内多年施工经验,为防止发生火灾后的火势蔓延而提出的具体要求。
4.3.5 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的规定提出的防火要求。
4.3.7 对玻璃隔墙的安装提出了具体的施工要求。
7 施工经验证明,清洁剔透的玻璃隔墙未加明显标识,极易发生碰破玻璃伤人事故。
4.3.9 这条要求是为了满足数据中心的空气含尘浓度和防火的需要。
4.3.10 实体隔墙的砌砖,抹灰与饰面施工分别在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中已有详尽的规定,这里不作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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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材料、设备要求
- 3.3 施工验收
- 4 室内装饰装修
- 4.1 一般规定
- 4.2 吊顶
- 4.3 隔墙
- 4.4 地面
- 4.5 活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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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门窗及其他
- 4.8 施工验收
- 5 配电系统
-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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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风管、风管部件制作与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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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施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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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 综合布线系统
- 13 竣工验收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竣工验收条件
- 13.3 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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