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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竣工验收程序


13.3.1 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使用)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3.3.2 建设(使用)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13.3.3 参加验收的单位应对工程做出正确、公正、客观的评价并签署验收结论,并应按本规范附表J的要求进行和记录。

13.3.4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条文说明

    本节修订更加强调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阐述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要素,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并强调了工程质量施工验收资料整理的重要性,确保工程的整体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除施工单位外,工程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样是责任主体,因此,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项目主管监理工程师等均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非特殊规定,工程建设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涉及委托第三方检测的,只需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单位可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13.3.4 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对工程进行一丝不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检查、评定。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本规范特地强调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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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6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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