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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办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1.2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其中,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应合格,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3.1.3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和验收移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3.1.2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工程质量是做出来,不是验出来的。只有严格、有效、规范地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从基础抓起,才能确保工程整体质量满足要求。

    综合工程项目的内容对项目组成的各个部分进行合理的划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纠正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认真记录、汇总和提交真实、可靠、完整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以及检测资料,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手段。

    本条定义了数据中心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13.1.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形、声像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等均应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且应为原件,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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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6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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