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1 一般规定


10.1.1 数据中心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施工及验收宜包括环境监控系统、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施工与验收。

10.1.2 环境监控系统应包括对尘埃粒子数、温度、相对湿度的监测与控制及漏水、漏油的监视与报警等。

10.1.3 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应包括对不间断电源、空调设备、柴油发电机、配电箱(柜)等设备的监视、控制、报警和测量。

10.1.4 安全防范系统宜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等。

10.1.5 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3 设备监控是指对场地设备的运行参数进行采集和控制,包括不间断电源(UPS)、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配电箱(柜)等,不包括对信息系统设备,例如网络设备等的监控。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62-201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