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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舞蹈教室


5.9.1 舞蹈教室宜满足舞蹈艺术课、体操课、技巧课、武术课等的教学要求,并可用于开展形体训练活动。每个学生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²。
5.9.2 舞蹈教室应按男女学生分班上课的需要设置。
5.9.3 舞蹈教室应附设更衣室,并宜附设卫生间、浴室和器材储藏室。
5.9.4 舞蹈教室内应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设通长镜面,镜面(含镜座)总高度不宜小于2.10m,镜座高度不宜大于0.30m。镜面两侧的墙上及对面后墙上应装设把杆,镜面上宜装设固定把杆。把杆升高时的高度应为0.90m;把杆与墙面的最小净距离不应小于0.40m。
5.9.5 舞蹈教室应避免眩光。
5.9.6 舞蹈教室地面宜铺装运动木地板,墙面及吊顶应采取吸声措施;墙面阳角应抹圆;宜设置墙裙。
5.9.7 舞蹈教室宜设带防护网的吸顶灯,采暖等各种设施应暗装。
5.9.8 舞蹈教室应设计电声系统。
5.9.9 当学校有地方或民族舞蹈课时,舞蹈教室的设计宜满足其相关需求。
条文说明
5.9.2 因男女生采用不同的课程内容、要求和训练方法,故应分开上课。同时,舞蹈和形体训练课上,须对学生逐一辅导,学生人数宜少。男女生分开后该教室只需容纳半个班的学生。
5.9.7 本条为保障学生安全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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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 JGJ/T28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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