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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室内环境与室内外照明


5.12.1 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及《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GB/T 17093的规定;
    2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3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时,体育馆最小允许换气次数应为3次/h。对于舞蹈教室最小允许换气次数,小学应为2.5次/h,初中应为3.5次/h,高中应为4.5次/h;
    4 风雨操场(室内田径综合馆)、舞蹈教室在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应为2%,最小窗地比应为1∶5.0;
    5 风雨操场(室内田径综合馆)、舞蹈教室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5.12.1-1的规定;
表5.12.1-1 风雨操场(室内田径综合馆)、舞蹈教室照度标准值
    6 舞蹈教室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表5.12.1-2的规定;
表5.12.1-2 舞蹈教室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注:当房间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中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7 舞蹈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8 风雨操场(小型体育馆、室内田径综合馆)的室内设计温度应为12℃~15℃;舞蹈教室的室内设计温度应为22℃;
    9 应采用有效的通风措施,风雨操场(室内田径综合馆)、舞蹈教室的室内空气中CO2的浓度不应大于0.15%。
5.12.2 体育场地照明应避免眩光,中小学校其他体育场地最低照度应符合表5.12.2的规定。
表5.12.2 中小学校其他体育场地最低照度
注:a 为平均维持照度值;
       b 乒乓球场地照明应重点考虑防止台面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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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 JGJ/T28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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