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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选址
3.2.1 干法赤泥堆场不得设在下列地区:
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2 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建设赤泥堆场的区域。
3.2.2 干法赤泥堆场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1 不宜位于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2 不宜位于大型居民区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不占或少占农田,不迁或少迁居民;
4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5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
6 筑坝工程量小,生产管理方便;
7 宜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8 赤泥浆输送距离短,输送能耗较低。
3.2.3 浆体干法赤泥堆场的选址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堆场使用期间的堆存面积能满足赤泥浆体的摊晒需要;
2 气象条件有利于赤泥浆的干燥固结,降雨量较小,蒸发量较大。
3.2.4 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赤泥堆场时,后建堆场设计时应论证各堆场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
3.2.5 对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赤泥的,应进行安全性专项论证;对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储存赤泥。
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赤泥堆场作为堆存赤泥的场所,既是氧化铝企业重要的生产设施,又是重要的危险源和污染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国家法律禁止设置赤泥堆场的区域(如军事要地、军工基地等)都属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区,不得建设赤泥堆场,故作出本条强制性规定。
3.2.2 本条为干法赤泥堆场选址时应综合考虑的影响因素。
1 赤泥堆场既是安全上的危险源,也是环保上的污染源,应尽量不要建在大型居民区、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上游。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土地面积有限,有时难以完全满足这些要求,为适应国情,本款只提“不宜”。
2 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堆场表面扬尘时影响居民区及厂区的空气质量。
3 本款规定符合国家相关土地政策。干法赤泥堆场应尽量利用荒地、荒谷,即使有时会增加一定的输送距离或增加一定的地基处理工程投资,也应做到少占农田,少迁居民。
4 在选址前应取得地矿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矿产的意见,作为场址比选的依据之一。
5、6 汇水面积小和筑坝工程量小均可节约建设投资,有足够库容和足够库长能满足基本的生产排放需要。
7 选址宜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在南方喀斯特地区进行堆场选址往往很难完全避开岩溶发育区域,在这种情况下宜采用滤饼干法堆存工艺,并对岩溶等不良地质进行妥善处理。
8 本款是考虑降低运行成本的因素。
3.2.3 本条规定是堆存工艺选择对于浆体干法赤泥堆场选址原则的附加要求。为保证浆体干法堆存工艺的顺利实施,要求场址具备一定的晾晒面积和气象条件。由于赤泥浆体干燥所需晾晒面积与赤泥性质、赤泥排放量、气象条件密切相关,设计时宜进行模拟干燥试验或参照条件类似的工程经验确定。
3.2.4 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的赤泥堆场,在安全上是存在相互影响的,故应做安全可靠性论证。
3.2.5 对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赤泥的,应对边坡稳定性、周边山体稳定性、不良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及原有设施的影响等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
为避免废弃露天采坑内储存赤泥和下部采矿的相互不利影响,故规定废弃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储存赤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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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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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赤泥堆场
- 3.1 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组成
- 3.2 选址
- 3.3 堆存工艺选择
- 3.4 库容
- 3.5 堆场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 3.6 监测设施
- 3.7 附属设施
- 3.8 封场与回采
- 4 堆存工艺
- 4.1 堆场分区
- 4.2 堆场布料
- 4.3 堆存工艺
- 5 赤泥坝
- 5.1 初期坝
- 5.2 堆积坝
- 5.3 稳定计算
- 6 堆场排洪
- 6.1 防洪标准及排洪设施
- 6.2 洪水计算
- 6.3 调洪演算及排水构筑物设置
- 6.4 排水构筑物要求
- 7 堆场排渗及回水
- 7.1 排渗及回水系统设置
- 7.2 回水池及泵房
- 8 赤泥浆输送
- 8.1 赤泥泵站
- 8.2 赤泥浆输送管线
- 9 赤泥过滤及滤饼输送
- 9.1 赤泥过滤
- 9.2 赤泥滤饼输送
- 10 堆场环保措施
- 10.1 环保措施
- 10.2 地基处理
- 10.3 场地平整
- 10.4 防渗层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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