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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环保措施


10.1.1  干法赤泥堆场必须设置防渗层。

10.1.2  干法赤泥堆场防渗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中Ⅱ类场的第5.1节、第5.3节、第6.1节、第6.2节的规定。

10.1.3  干法赤泥堆场应设置收集赤泥附液和初期雨水的回水设施,当回水池容积小于一次洪水总量时,外排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当雨水直接外排不能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应进行中和处理。

10.1.4  在库区地形地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赤泥堆场应设置周边截水沟进行清污分流。截水沟过流断面设计标准宜按十年一遇暴雨标准设置。

10.1.5  当干法赤泥堆场表面可能产生扬尘时,应用洒水车喷洒表面。

10.1.6  干法赤泥堆场的防渗层应设置在稳定的地基上。防渗层施工前,应对地基进行可靠处理,并应平整场地使之满足防渗层的铺设要求。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干法赤泥属于碱性废渣,其附液或库区雨水均属于碱性废水,堆场如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将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危害公众利益,故本条规定干法赤泥堆场必须设置防渗层。

10.1.2  根据多个企业对干赤泥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及浸出试验的结果,干赤泥的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氧化钙、氧化铁、氧化铝等,不含对环境有特别危害的重金属等污染物。干法赤泥浸出液的pH值为11~1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施行),干法赤泥属于Ⅱ类一般固体废物。其防渗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中Ⅱ类场的规定执行。

10.1.3  回水池是堆场重要的环保设施。湿法赤泥堆场可用库区调蓄洪水,回水池容积普遍较小,一般仅数百至数千立方米。而干法堆存工艺要求尽快排出雨洪,尽量减少洪水在库区的停留时间,故堆场下游需设置较大容积的回水池收集赤泥附液和雨水,减少外排水量。当回水池容积小于一次洪水总量时,必然会有部分雨水外溢,此时应采取加酸中和等措施后方可外排。

10.1.4  当截水沟作为清污分流使用时,其设计标准可低于库区排洪系统。

10.1.5  当堆场表面可能产生扬尘时,除喷洒表面外,对已干燥的赤泥及时压实也可减少扬尘。

10.1.6  堆场的施工顺序应为:先对地基进行可靠处理,堵塞可能的渗漏通道并确保地基在赤泥荷载作用下保持稳定性,再进行场地平整,为防渗层的铺设创造条件。故地基处理和场地平整也属于堆场环保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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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法赤泥堆场设计规范 GB5098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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