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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堆场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3.5.1 干法赤泥堆场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总库容和最终坝高分别按表3.5.1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应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应按高者降一等;
2 除一等赤泥堆场外,当堆场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高速公路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经论证后,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3 对于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储存赤泥的,周边未建赤泥坝时,可不定等别;建赤泥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确定尾矿库的等别。
表3.5.1 干法赤泥堆场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
3.5.2 赤泥堆场构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堆场等别及重要性按表3.5.2确定。
表3.5.2 赤泥堆场构筑物的级别
注:1 主要构筑物指赤泥坝、排水构筑物等失事后难以修复的构筑物;
2 次要构筑物指除主要构筑物以外的永久性构筑物;
3 临时构筑物指施工期临时使用的构筑物。
3.5.1 赤泥堆场的等别决定堆场的防洪标准和各主要、次要、临时构筑物的级别。由于堆场用以堆存赤泥,坝高与库容是逐年增加的,重要性和危险性亦随之加大,因此堆场在各不同运行期的等别有所不同。本条规定按不同运行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期确定堆场等别,由低等向高等过渡,可使赤泥坝和排水设施的设计更经济、合理。
对于经论证可以储存赤泥的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当周边未建尾矿坝时,所储存的尾矿不会溢出原地面,故不定等别;建赤泥坝时,一旦发生溃坝,只有原地面以上赤泥可能溢出地面,故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确定库的等别。需要注意的是,与坝高对应的库容仅计算坝底高程以上的部分,不包含坝底高程以下的凹地原有容积。
3.5.2 水工建筑物结构设计的安全系数与构筑物级别有关,堆场各构筑物均应属水工建筑物。为便于使用水工建筑物的有关规范,如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等,结合堆场构筑物的特点编制了表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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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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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
- 3 赤泥堆场
- 3.1 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组成
- 3.2 选址
- 3.3 堆存工艺选择
- 3.4 库容
- 3.5 堆场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 3.6 监测设施
- 3.7 附属设施
- 3.8 封场与回采
- 4 堆存工艺
- 4.1 堆场分区
- 4.2 堆场布料
- 4.3 堆存工艺
- 5 赤泥坝
- 5.1 初期坝
- 5.2 堆积坝
- 5.3 稳定计算
- 6 堆场排洪
- 6.1 防洪标准及排洪设施
- 6.2 洪水计算
- 6.3 调洪演算及排水构筑物设置
- 6.4 排水构筑物要求
- 7 堆场排渗及回水
- 7.1 排渗及回水系统设置
- 7.2 回水池及泵房
- 8 赤泥浆输送
- 8.1 赤泥泵站
- 8.2 赤泥浆输送管线
- 9 赤泥过滤及滤饼输送
- 9.1 赤泥过滤
- 9.2 赤泥滤饼输送
- 10 堆场环保措施
- 10.1 环保措施
- 10.2 地基处理
- 10.3 场地平整
- 10.4 防渗层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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