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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赤泥浆输送管线


8.2.1  赤泥浆输送宜采用有压管道输送方式。

8.2.2  赤泥浆输送管线线路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企业及线路通过地区总体规划要求;

    2  不占或少占农田;

    3  线路短,土石方及构筑物工程量小;

    4  减少及减小平面与纵断面上的转角;

    5  避免穿过居民住宅区、铁路及公路;

    6  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沼泽及其他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

    7  邻近道路、水源和电源。

8.2.3  赤泥浆输送管线的输送能力应与氧化铝厂排出赤泥量相适应,并宜设置备用管。当氧化铝厂各期赤泥量变化较大,设置一条工作管道不经济时,可分期敷设多条工作管道。

8.2.4  赤泥浆输送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及管件。其壁厚应根据管材许用应力、管道试验压力及磨蚀余量计算确定。

8.2.5  赤泥浆输送管道的临界流速和摩阻损失应根据流变试验资料、经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及类似系统运行资料,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8.2.6  赤泥浆输送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不宜超过临界流速的1.5倍。

8.2.7  赤泥浆输送管道宜采用明设。经论证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埋地敷设方式。

8.2.8  寒冷地区明设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还应按需要设置伴热防冻措施。

8.2.9  输送管架与铁路或公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铁路或公路的交叉应取得该铁路或公路所属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2  与铁路或公路宜垂直交叉;

    3  管架跨越公路时,路面上的净高不应小于5m,柱(墩)边与公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m。跨越铁路时轨顶以上的净高不应小于6.5m,柱(墩)边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8.2.10  输送管道与河流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河流的交叉应取得该河流所属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2  与河流宜垂直交叉;

    3  跨越河流时,应利用已有的桥梁。当需新建管桥时,对于通航河流,桥下的净空应符合航运部门的要求;对不通航河流,桥梁底应比洪水重现期50a~100a一遇的洪水位高1.0m。

8.2.11  赤泥浆输送管道敷设应具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

8.2.12  赤泥浆输送管道最低处宜设置放料阀及事故池。放料阀的操作宜采用自动控制。

8.2.13  赤泥浆输送管道沿线宜设置检修巡视便道。

8.2.14  赤泥浆输送管道的隆起点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

8.2.15  赤泥浆输送管道设置阀门处应配置阀门操作平台,并应设置爬梯及栏杆。

8.1.16  管道固定支架和柔性补偿的设置应视温差、管道布置情况经计算确定。管道柔性补偿宜采用水平方型补偿器。

8.2.17  赤泥浆输送管道宜采用焊接,焊缝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8.2.18  赤泥浆输送管道的防腐和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管道防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726和《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727的有关规定。

    2  当管道需要保温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5的有关规定。

    3  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

8.2.19  管道的适当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取样、压力测量装置。
 

条文说明

 

8.2.1  为避免赤泥在管道内沉降,一般宜采用压力管道输送方式。

8.2.3  氧化铝厂一般是按产能系列化建设,与此对应赤泥浆输送管道也应按各系列排出的赤泥量逐条敷设。赤泥浆输送管道在过低流速工况下运行时,赤泥容易在管道内沉积,管道需要定期冲洗,为保持生产连续性,宜设置备用管。

8.2.5  赤泥浆输送管道的临界流速和摩阻损失与赤泥特性、输送浓度等密切相关,采用经验数据或类似工程的运行资料时应注意其差异性。

8.2.7  赤泥浆输送管道一般采用管架方式明设,目的是便于检修维护。但也有部分氧化铝厂为节约征地费用,将赤泥浆输送管埋地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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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法赤泥堆场设计规范 GB5098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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