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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做好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促进煤炭工业节约、清洁、安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统一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工程的节能咨询和设计。

1.0.3  矿井节能设计应在坚持安全高效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地采用节能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能效管理。设备应选用国家推荐的节能型产品。

1.0.4  节约能源应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统筹兼顾。

1.0.5  矿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规模设计,矿井各系统设计能力应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相适应。

1.0.6  矿井设计严禁选用淘汰产品及生产工艺。

1.0.7  新选型的设备,宜按1级能效等级选用。

1.0.8  煤炭工业矿井工程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令对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煤矿企业是消耗能源资源的大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统一矿井节能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作为现有煤炭企业能耗考核依据,仅对煤炭工程项目设计有约束力。

1.0.2  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未涉及设计生产能力0.45Mt/a以下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咨询和设计节能指标。

1.0.3  本条强调节能设计应遵循的设计原则。

1.0.4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人类财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备受各国政府关注。我们既不能为了节约能源和追求经济效益,不惜浪费矿产资源,损害周边生态环境;也不能为了强调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而不顾能源消耗。

1.0.5  本条强调矿井各系统设计能力应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匹配,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大马拉小车现象。

1.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通常所指的淘汰产品和生产工艺,不同程度地存在技术质量或安全隐患,或存在效率低、能耗高等特征;甚至有些还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这些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在矿井设计中严禁使用。

1.0.8  随着全社会对节约能源的方针和政策认识不断加深,政府会不断出台有关节约能源的政策和法规。因此,矿井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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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 GB5105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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