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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配电系统


6.2.1  配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大中型矿井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井下配电应与地面配电系统电压相同。

    2  采区工作面大功率设备应采用3.3kV电压供电。

    3  地面生产系统低压负荷宜采用660V电压供电。

    4  配电系统降压次数不宜超过两次。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超过两级,低压不宜超过三级。

6.2.2  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两回路配电的电缆、线路及变压器,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2  应合理布局配电系统,并应缩短配电线路半径。

6.2.3  大中型矿井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

条文说明

6.2.1  配电电压说明如下:

    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若变配电级数过多,一方面故障点增加,因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也增多,不便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级数的增加,串联元件较多,由此引起的接触电阻增加,损耗增加,对节能不利。

6.2.3  配电系统智能调配说明如下: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矿井综合自动化的一个子系统——配电系统的智能化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大中型矿井应建立计算机远程监控信息系统,实时豁测地面中央变电所、各车间变电所及井下各级变电所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状态和电能参数。对主副井提升机、通风机和井下主排水泵等各大型设备的运行电耗、工作时间等进行统计,当各主要设备及各主要计费点的电能消耗参数超过额定值的10%时,应及时报警显示,以便查找能耗上升的原因。

    另应根据供电部门分时计费的特点,合理调配各时段电力负荷,严格控制高峰期用电,如采用“避峰填谷”启停排水泵等负荷,并将检修班时间调在用电高峰期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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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 GB5105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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