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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压缩空气


4.5.1  压缩空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压缩机站应设置在地面且靠近主要用风地点。

    2  在满足输送自救及应急救援用风时,可使用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3  空气压缩机站设计时宜为余热利用预留条件。

    4  压风管路阻力损失应小于0.147MPa。

4.5.2  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气量大且波动也大时,可选择不同排气量的空气压缩机搭配。

    2  空气压缩机选型时应减少辅助设施,并应选用低能耗设备。

    3  选择螺杆式空气压缩机时,宜采用恒压式供气方式,且其中1台宜配置变频调速装置。

条文说明

4.5.1  压缩空气系统说明如下:

    “空压机站应尽量靠近主要耗风地点”和“压风管路选择应使损失小于1.47×105Pa”引自《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发改能源[2007]1456号)第二十一条。

4.5.2  设备选型说明如下:

    1  减少压力波动,需要作技术经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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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 GB5105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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