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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能源计量
13.1.1 矿井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煤炭、瓦斯、电、油、水、蒸汽、压缩空气等计量装置应满足各系统单独考核计量的要求。
13.1.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计量装置宜具备实时记录、统计及通信功能。
13.1.3 矿井电源进线端应装设最大需量表,矿井内部用电计量应按最小核算单位装设检测计量仪表,5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宜装设电能表;在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应装设峰谷分时电能表。
13.1.4 矿井水源及水处理站总进水管、各分质供水的总出水管,以及浴室、食掌、办公楼、宿舍、井下消防洒水等主要用水单位,应设置计量装置。
13.1.5 矿井锅炉房或其他热源总热媒管,以及井口房、浴室、食堂、办公楼、宿舍等主要用热单位,应设置计量装置。
13.1.6 矿井降温及集中采暖与空调系统应在总管和用能单位设置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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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开拓开采节能
- 3.1 资源利用
- 3.2 井田开拓与开采
- 4 矿井井下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缩空气节能
- 4.1 井下运输
- 4.2 提升
- 4.3 通风
- 4.4 排水
- 4.5 压缩空气
- 5 安全设施节能
- 5.1 瓦斯抽采
- 5.2 防灭火
- 5.3 人工制冷
- 6 电气节能
- 6.1 供电系统
- 6.2 配电系统
- 6.3 电气设备
- 6.4 线缆
- 6.5 电能质量
- 6.6 照明
- 7 地面生产系统节能
- 7.1 系统布置
- 7.2 设备选型
- 7.3 煤炭储存与装车
- 7.4 辅助设施
- 8 总图及地面运输节能
- 8.1 总平面布置
- 8.2 地面运输
- 9 建筑节能
- 10 给水排水及暖通节能
- 10.1 给水排水
- 10.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 环境设施节能
- 11.1 矿井水处理
- 11.2 污水处理
- 11.3 其他
- 12 其他能源利用
- 13 能源计量及能耗指标
- 13.1 能源计量
- 13.2 能耗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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