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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通风


4.3.1  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通风方式的确定应根据矿井开拓、开采、井巷布置等因素,并应以通风流程短、线路顺畅为原则;应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确定通风量。

    2  应合理安排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接替,实现矿井各通风区域均衡生产,使各区域通风阻力相对均衡。

    3  应根据巷道用途、支护形式、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巷道设计风速,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巷道支护宜选择摩擦阻力系数小的支护形式。

    4  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通风系统设计应利用自然风压。

    5  有热害的矿井通风,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热害防治设计规范》GB 50418的有关规定,并采取避免或减少热源向进风流扩散的措施。

4.3.2  设备选型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装置效率高、工况区域宽的主要通风设备。

    2  主要通风机与电动机之间宜采用直联方式。

    3  主要通风机在各个时期均应运行在工业利用区,在正常生产期间工况效率不应低于70%。

    4  当通风容易时期和通风困难时期的电动机轴功率之比小于60%,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分期选择电动机。

    5  对同一风机使用期间工况变化较大的通风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应从下列调节方式中选择最佳方式:

        1)通风容易时期两级叶轮的通风机可改为单级运行;

        2)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时可改变叶片安装角、叶片数或叶型等;

        3)改变通风机转速,可采用机械或电气凋速。

    6  应减少流道的压力损失。风井与风道接口不应垂直相交,应有弧度;主风道分叉至风机风道的角度宜为20°~30°,并应有圆弧过渡;在风道断面有变化处及扩散器或扩散塔应采取减少动压损失的措施。

    7  应合理确定风门数量,总漏风率应小于5%。

    8  主要通风机的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

    9  条件允许时宜将矿井永久风机加装变频调速装置用于建井期间通风。

4.3.3  通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通风设施应合理、简化,风门、风桥、风墙、密闭、风窗等设施应可靠、漏风量小。

    2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中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条文说明

4.3.1  通风系统说明如下:

    1  统筹考虑矿井开拓、开采、井巷布置的目的是为了简化通风网络,缩短通风流程,降低通风阻力。

    2  由于矿井通风阻力与通风线路长度成正比,线路越长阻力越大。当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区域时(如对角式通风),当某通风区域阻力明显大于另一区域时,通风区域相互影响,通风能耗增加,而且影响系统稳定性,而各区域均衡生产是风量、阻力相对均衡的前提。

    3  服务年限短的通风巷道风速可取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上限的0.8倍,服务年限短的可取0.7倍。

    4  自然风压随季节、开采深度等条件变化,大多数情况下为阻力,但也可作为动力。在开采深度大、地温高、机械化程度高的矿井,自然风压可能恒为正。据测算,在开采深度900m的平原地区,夏季最小自然风压达100Pa以上。对山区地形煤矿,将回风井设置在高海拔处(相对进风井)也可使自然风压成为动力。

    5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热源,避免高温矿井配置更大的降温负荷。

4.3.2  设备选型与布置说明如下:

    7  风门既是漏风点,同时也是流道阻力损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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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 GB5105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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