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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资源利用


3.1.1  矿井设计应采取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措施,矿井采区回采率及工作面回采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

3.1.2  矿井设计应对矿井水、地热等资源进行保护,有条件时应利用;对瓦斯等有价值的煤炭共(伴)生资源应利用。

条文说明

3.1.2  本条强调在矿井设计时应注重对可能受煤炭开采影响的非煤资源的保护,以便今后开发利用。

    煤炭共(伴)生资源指赋存在煤系中的非煤矿产资源,主要包括锗、镓、钒、铀等稀有分散元素及放射性元素、煤层气和油页岩、铝土矿、耐火黏土、菱铁矿、赤铁矿、硫铁矿、锰矿及磷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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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 GB5105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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