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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电和通信局站分类及外市电引入
3.0.1 根据通信局站所在地区的供电条件、引入供电线方式及运行状态,将市电供电分为四类,其划分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市电供电应从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各引入一路供电线。该两路不应同时出现检修停电,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大于1次,平均每次故障时间不应大于0.5h。两路引入供电线宜配置备用市电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2 二类市电供电引入供电线可有计划检修停电,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大于3.5次,平均每次故障时间不应大于6h。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求:
1)由两个以上独立电源构成稳定可靠的环形网上引入一路供电线;
2)由一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或从稳定可靠的输电线路上引入一路供电线。
3 三类市电供电引入供电线应从一个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供电线路长、用户多、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大于4.5次,平均每次故障时间不应大于8h。
4 四类市电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求:
1)由一个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经常昼夜停电,供电无保证,达不到第三类市电供电要求;
2)有季节性长时间停电。
3.0.2 通信局站应按其级别和重要性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局站应包括省级及以上枢纽、容灾备份中心、长途通信楼、省级核心网局、互联网安全中心、互联网数据中心(R2、R3级)、计费中心、国际关口局、国际海缆登陆站。
2 二类局站应包括地市级枢纽、国家级传输干线站、互联网数据中心(R1级)、卫星地球站、客服大楼、无线电台、网管中心。
3 三类局站应包括县级综合楼、省级传输干线站、模块市话局。
4 四类局站应包括末端接入网站、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站。
3.0.3 外市电引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局站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市电的可靠性,一类局站应考虑采用一类市电引入;二类通信局站宜考虑二类市电引入,具备外市电条件且投资增长不大时可考虑一类市电引入;三类局站,具备条件时可引入二类市电,不具备条件时可引入三类市电;四类局站条件具备时可引入三类及三类以上市电,不具备条件时可引入四类市电。
2 外市电的引入应考虑将来可扩容性。引入外市电的电压等级可根据当地供电条件、用电容量等要求确定,一般选用10kV市电引入,具备条件且容量较大时可以考虑采用更高电压等级市电引入。
3 独立设置的核心网、国家级干线传输节点等比较重要的小容量通信负荷,因限于条件无法达到市电引入类别要求时,可提高固定或移动发电机组配置等提高其供电可靠性。
3.0.4 通信局站应优先选用市电作为主用电源。
3.0.5 通信局站内高压电缆不宜采用架空引入方式,同一个局站引入的两路高压电缆不宜同沟进局。
3.0.6 两路引入的市电,当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另一路容量应能满足通信局站重要负荷用电。
3.0.7 市电引入线路过长或无市电的通信局站,主用电源可采用太阳能电源供电或其他能源供电。
3.0.1 对本条的说明如下:
1 从独立电源的供电环网上T接或其延伸的开闭所引接都可以看作是一路市电的引入。
3.0.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GB 51195的规定,IDC机房可划分为R1、R2、R3三个级别,各级IDC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R1级IDC机房的机房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的主要部分应具备一定的冗余能力,机房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可支撑的IDC业务的可用性不应小于99.5%。
(2)R2级IDC机房的机房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应具备冗余能力,机房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可支撑的IDC业务的可用性不应小于99.9%。
(3)R3级IDC机房的机房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应具备容错能力,机房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可支撑的IDC业务的可用性不应小于99.99%。
3.0.6 两路市电引入的局站,第一路市电引入容量要求满足局站全部负荷的用电需求,第二路市电引入容量应根据局站中负荷是否需要两路市电进行保障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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