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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要求交流不间断供电的通信负荷,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系统供电;容量小于10kVA时可采用逆变器供电系统供电。
6.1.2 交流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系统的主路输入(整流器输入)和静态旁路的输入,应分别引自不同的输入开关。
6.1.3 同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系统内部,不同交流不间断电源(UPS)设备的旁路电源应同源。
6.1.4 容量大于10kVA的交流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系统负载端宜做到三相平衡,中性线电流不应大于相线电流的50%。
6.1.5 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系统时,其容量应按最大负荷功率确定;远期负荷增加不大时,宜按远期配置;系统的冗余配置应根据通信负荷的重要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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