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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太阳电池
5.4.1 与市电相结合的混合供电方式电源系统中的太阳电池,当远期发展负荷不大时,应按分担的远期负荷配置;远期发展负荷大时,可按满足分担的近期负荷并考虑一定的发展负荷需要配置。
5.4.2 单独使用太阳电池与蓄电池构成的电源系统中,太阳电池的容量配置除应按照上述原则承担全部负荷配置以外,还应考虑蓄电池充电的需要。
5.4.3 单独使用太阳电池的供电系统,以及太阳电池与市电构成的混合供电系统中的太阳电池方阵总容量计算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5.4.4 采用多个太阳电池子阵分别调压的电源系统,太阳电池保留子阵的容量应按负荷电流与蓄电池补充充电电流之和计算确定,并应使其在日照最好的条件下发出的电流不会造成对蓄电池过充电。其余子阵的容量可按投入的先后顺序和日照曲线从小到大分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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