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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导线选择及布放
9.0.1 高压柜出线、低压配电设备的交流进线导线截面宜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低压配电屏的出线截面应按被供负荷的容量计算。
9.0.2 备用发电机组的输出导线,应按其额定容量选择导线截面。
9.0.3 采用电源馈线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用交流中性线应采用与相线相等截面的导线。
2 线路的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3 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导体的载流量,同时应满足热稳定及机械强度的要求。
4 接地导线宜采用铜芯导线。
5 沿海等有盐雾腐蚀的环境条件下,应采用铜芯导线。
6 机房内的导线应采用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
9.0.4 当按满足电压要求选取直流放电回路的导线时,直流放电回路全程压降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48V电源不应大于3.2V;
2 24V电源不应大于2.6V;
3 240V、336V电源不应大于12V;
4 采用太阳电池的供电系统中,太阳电池至直流配电屏的直流导线电压降可按1.7V计算。
9.0.5 保护地线(PE)最小截面应符合表9.0.5的规定。
表9.0.5 保护地线最小截面选择表(mm²)
9.0.6 直流电源馈线应按远期负荷确定,当近期负荷与远期负荷相差悬殊时,可按分期敷设的方式确定,设计时应考虑将来扩装的条件。
9.0.7 导线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9.0.8 高压电缆和低压电缆在室外不宜同沟敷设,同沟敷设时应分开两边敷设。二次信号电缆与一次电缆不宜同沟敷设,二次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
9.0.9 交流电缆与直流电缆在机房内不宜同上线井、同架、同槽敷设。当交、直流电缆无法避免同架长距离并行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9.0.3 本条对电源馈线的规格作出了规定:
1 对于供给开关电源及UPS等非线性负载的交流电缆中性线应采用与相线相等截面的导线。
6 根据通信机房的重要性,考虑防火要求,所采用的电缆应为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以避免发生火灾时扩大火灾范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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