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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填埋场及垃圾堆体防洪


9.1.1 应对填埋场原有防洪设施进行评估校核,对填埋区外截洪沟进行洪峰流量校核时,汇水总面积应包括填埋堆体的表面面积。

9.1.2 对校核后不符合防洪要求的防洪设施或防洪设施受损的应加以改造、修缮。

9.1.3 原填埋场无防洪设施的,封场工程应设置防洪设施。

9.1.4 填埋区周边存在滑坡风险的区域应实施护坡工程。

条文说明

9.1.1~9.1.3 在填埋场运行期间有可能发生场外地形变化而造成汇水面积变化,另外封场后垃圾堆体的表面径流也要汇至场边防洪设施,因此封场设计需要对原有防洪设施进行评估校核,看其是否仍然安全有效。如校核后不符合防洪要求的防洪设施或防洪设施受损的,应加以改造、修缮。原填埋场无防洪设施的,封场工程需要考虑建设防洪设施。

9.1.4 有的填埋场因取土造成周边植被破坏,存在滑坡隐患,因此封场工程需要考虑必要的护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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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512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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