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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套型


4.3.1 套型的评定应包括套内功能空间设置和布局、功能空间尺度2个分项,满分为72分。按照本标准附录D中表D.0.2的评定指标评分。
4.3.2 套内功能空间设置和布局(44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套内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阳台等功能空间的配置、布局和交通组织,居住空间的自然通风、采光和视野,厨房位置及其自然通风和采光。
    评定方法:选取各主要套型进行审查(各主要套型建筑面积之和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80%),每个套型抽查一套。
4.3.3 功能空间尺度(28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功能空间面积的配置,起居室(厅)的连续实墙面长度,双人卧室的净宽,厨房的操作台长度,储藏空间的使用面积,功能空间净高。
    评定方法:选取各主要套型进行审查(各主要套型建筑面积之和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80%),每个套型抽查一套。
 
条文说明
4.3.2 套内功能空间的设置和布局,既要满足功能上的要求,也要满足使用的便利和卫生的要求,设计时应合理、有效地组织各功能区块,注重动静分区、洁污分区、提高使用效率。
    1 休寝起居、厨事餐食、如厕盥洗是现代住宅基本功能构成,因此卧室、厨房、卫生间和起居室(厅)是住宅的必要功能空间。为方便生活并增强居住空间的多功能性,还可设置入口过渡空间、储藏空间、独立用餐空间及书房、工作室等功能空间。
    2 单元式住宅相对有限的套型与空间组合模式无法完全满足不同家庭不同居住生活空间的需要,采用设置“多功能小室”的套型可为住户提供一种适合自身居住功能空间组合需求的选择,利用“多功能小室”作为相对固定套型功能空间的补充。
    3 入户空间是套内与套外、公共与私属的转换空间,入户空间承担多种作用,并应按其作用合理设计。
    4 功能空间不应采用过分狭长的形状,为保证空间的有效利用、家具的设置以及采光和视觉的效果,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餐厅等功能空间的长边与短边的长度比不应大于1.8。
    5 起居室(厅)、卧室是家庭的主要活动空间,具有卫生和隐私的要求,因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采光和视野景观,且保证不受视线干扰。采用开启门窗扇自然通风的门窗开启扇面积,应同时结合节能设计的要求加以控制。此外,住宅宜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装置,在不宜自然通风季节(室外气温明显高于或低于室内温度时,开启门窗通风造成大量能源浪费)保证室内所需要的空气新鲜程度。
    6 本条为住宅最基本卫生要求,每套住宅必须有良好的日照,当有超过4个居住空间时,至少应有2个空间获得日照,以保证居室的卫生条件。关于居住空间日照时间,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中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执行。
    7 凹口处容易形成涡流,受污染的空气不容易消散,起居室、卧室若朝向凹口开窗,容易使空气在户间交叉流动,造成串味和疾病的传播。同时明显增加住宅外墙长度,不利于节能。
    8 室内交通线路应短而便捷,要保证各功能空间的完整性,避免穿越。特别是不应穿行主要居住空间。
    9 交通线路指从入口到达各功能空间的线路,线路越短,则表明平面组织合理,空间利用率高。交通面积是指无法设置家具,为交通使用的纯通道面积,如过大,则居室空间的有效利用率较低。
    10 餐厅、厨房同属家庭公用空间,有紧密的功能上的联系,因此餐厅和厨房不应分离过远。采用燃气的开敞式厨房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11 从卫生和安全的角度考虑,厨房应有自然采光和通风,且位置最好邻近出入口,以便蔬菜、食品和垃圾的出入。厨房采用开启门窗扇自然通风的门窗开启扇面积,应同时结合节能设计的要求加以控制。
    12 对于三个及以上卧室的住宅,家庭人口或偏多,为缓解卫生间使用紧张的矛盾,兼顾主人隐私和方便客人使用,一般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卫生间,其中一间为主卧室专用。卫生间的位置应方便使用,一般应紧靠卧室,若有两个卫生间,共用卫生间可设置在公共区域附近。
    13 卫生间的主要使用功能包括便溺、盥洗、洗浴。三者行为发生的时间与频率有明显的区别。功能更为齐全的卫生间还可包括洁身、化妆、更衣等多种功能空间。便溺、盥洗、洗浴三者的相互空间位置和安装尺寸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和隐私性要求。
    每套住宅至少应设一个功能齐全的卫生间。当设置一个卫生间时,宜结合如厕、洗浴、盥洗以及洗衣不同功能的活动空间相对独立布置,以适应多人同时使用的可能性。
    14 对套内功能空间设置和布局进行评定,是针对占住宅总建筑面积80%以上的各主要套型,主要套型满足要求即可按本标准附录D表D.0.2得分。
4.3.3 功能空间尺度的评定,既要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也要满足舒适度的要求。
    1 住宅各功能空间的面积分配比例应适当,避免大而不当或小而不适的现象。
    2 起居室(厅)是住宅内部的主要公共空间,为方便起居室(厅)的使用,满足家具和设备摆放的要求,对起居室(厅)连续实墙面的长度提出了基本要求;此外起居厅还应减少交通穿行的干扰,厅内门的数量不宜过多,门的位置宜相对集中布置。
    3 双人卧室指可安排双人居住的卧室,按家具摆放和使用舒适程度的要求,对开间尺寸提出了基本要求。
    4 厨房主要功能空间包括储藏与操作空间。操作空间主要包括清洗、加工、烹饪、放置的空间之和。操作台总长度指可用于炊事操作的台面长度总和。指清洗、加工、烹饪、放置工序连续操作的有效长度,不含布置冰箱的宽度。
    厨房布置需预先安排并预留厨余与垃圾桶放置的位置。
    5 储藏空间包括储藏间、壁柜及吊柜等固定储藏空间;住宅内可设储藏间,也可结合室内家具布置需要,充分利用边壁、角落、过渡空间上空等设置壁柜和吊柜。
    参照日本、加拿大等类似我国单元式住宅套内储藏空间的面积比值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当前住宅平均发展水平,限定储藏空间面积(不含吊柜)不小于套型使用面积的5%。
    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控制住宅层高主要是为了节地、节能、节材、节约资源。适当提高室内净高可改善居住的舒适度,特别在夏热地区,提高室内净高有利于自然通风散热,但在采暖地区室内净高过大不利于节能,因此应适度掌握。
    7 对功能空间尺度进行评定,是针对占住宅总建筑面积80%以上的各主要套型,主要套型满足要求即可按本标准附录D表D.0.2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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