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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筑造型


5.3.1 建筑造型的评定应包括造型与外立面、色彩效果、室外灯光3个分项,满分为15分。按照本标准附录E中表E.0.2的评定指标评分。
5.3.2 造型与外立面(10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建筑形式和外立面。
    评定方法:选取并审阅有关的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查。
5.3.3 色彩效果(2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建筑色彩与环境协调。
    评定方法:选取并审阅有关的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查。
5.3.4 室外灯光(3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夜间灯光造型,城市夜景要求,眩光干扰。
    评定方法:选取并审阅有关的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查。
 
条文说明
5.3.2 造型与外立面的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造型:在日照、采光、通风、视线干扰等使用功能方面不对住户造成明显的不利;应有利于节能、环保(例如不产生光污染等),同时应避免采用过多的无功能意义的构建和装饰。
    II级,较好地将地方气候条件与传统建筑文化及现代居住建筑相结合,建筑形式美观,个性较鲜明,住区内建筑整体风格一致,与周边城市(镇)环境较为协调。
    I级,造型简洁,体现地方气候特点,具有居住建筑特征,住区内建筑整体风格一致。
    2 外立面:
    Ⅲ级,外立面简洁大方,色彩与外墙面材料选择得当,表面平整干净,保持与住区整体景观效果一致;建筑不同部位的凹凸、转折与内部使用功能一致,变化有序;外置的设备、设施、管线等位置相对隐蔽,安装牢固安全,遮蔽措施与立面有机结合;人体可接触范围内(如开敞阳台处、入口门厅处)的外墙材料相对坚固,表面相对平滑,不易触碰造成划伤,不易被污染;无私自加建现象。
    II级,外立面相对简洁,色彩与外墙面材料选择基本得当,保持与住区整体景观效果基本一致;建筑不同部位的凹凸、转折与内部使用功能基本一致;外置的设备、设施、管线等牢固安全,采取了一定的遮蔽措施;人体可接触范围内(如开敞阳台处、入口门厅处)的外墙材料相对坚固,表面相对平滑,不易触碰造成划伤,不易被污染;私自加建部分不对立面整体效果造成明显的影响。
    I级,总体状况与II级类似,但与II级相比,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立面效果产生不利影响的地方。
5.3.4 住区配置室外灯光主要分为建筑配置灯光和环境配置灯光两大部分,并有4个方面的作用:(1)增强对物体必要的识别性,保证居民夜间户外活动的正常开展;(2)提高夜间户外活动的安全感;(3)营造夜间景观环境氛围;(4)符合城市(镇)夜间照明(一称“城市亮化”)规划的要求。
    第(1)、(2)、(3)项主要与评价住区夜间环境景观性能有关,与评价“建筑造型”性能有直接关系的主要是第(3)(4)项,但与第(1)项也或多或少有一定联系。为方便评价,故一并列入“室外灯光”部分中。
    在城市(镇)对住区夜间灯光照明(城市“亮化规划”)有要求时,其建筑夜间灯光配置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时不应对住户造成炫光干扰;城市(镇)对住区夜间灯光照明(城市亮化)无要求时,为美化住区夜景在建筑上配置的灯光,应以突出住区整体特色和建筑基本造型为主,并不得对住户造成光线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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