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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5.5.1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的评定应包括室外噪声、空气污染2个分项,满分为16分。按照本标准附录E中表E.0.4的评定指标评分。
5.5.2 室外噪声(8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室外噪声等效声级,室外夜间偶然噪声等效声级。
    评定方法:选取并审阅室外噪声检测报告和现场检查。
5.5.3 空气污染(8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排放性局部污染源,开放性局部污染源,溢出性局部污染源,扬尘。
    评定方法:选取并审阅空气污染检测报告和现场检查。
 
条文说明
5.5.2 室外噪声的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住区临近交通干线、铁道,或固定的设备噪声源时,应采取隔离和降噪措施,如采取隔声屏障、低噪声路面、绿植降噪屏障(需结合植物季节变化对降噪作用的影响)或限制重载车夜间通行等;对周围无明显噪声声源的住区,可免于检测。若周围存在明显噪声干扰源,应提供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选取的噪声标准和检测方法均应遵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关规定。
    2 在偶然噪声测量有困难的住区,可采用表1所示的间接计算方式。
5.5.3 空气污染的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排放性局部污染源包括:1km范围内大型采暖锅炉或工业烟囱,无除尘脱硫设备;除尘与脱硫均指按国家标准设计与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的装置,其治理污染范围为100%。
    2 开放性局部污染源包括:距离住区500m范围内非封闭污水沟塘、饮食摊点(使用非洁净燃料),非封闭垃圾站等。洁净燃料包括:油类(重油小于25%)、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
    3 溢出性局部污染源包括:距离住区300m范围内无水洗公共厕所、汽车修理厂、电镀厂、小型印染厂等。
    4 住区规划与楼栋布置应有利于空气流通,地上停车位(场)与住栋、室外居民聚集的场所之间保持合理距离,以减少汽车尾气对住户的污染。结合当地具体气候条件,除做到绿化全覆盖无裸露土地外,对种植土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不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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