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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结构工程


8.2.1 结构工程的评定应包括勘察报告、结构设计、结构工程质量、结构位置尺寸及外观质量、结构监测数据5个分项,满分为20分。按照本标准附录H中表H.0.1的评定指标评分。
8.2.2 勘察报告(4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勘察点数量,勘察报告中地基土与土中水侵蚀性情况。
    评定方法:审阅勘察报告。
8.2.3 结构设计(8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结构设计工作年限,设计中结构耐久性构造措施。
    评定方法:审阅设计图纸,检查楼层薄弱位置构造加强措施,抽查施工资料中相关内容。
8.2.4 结构工程质量(3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资料、验收记录和实体检验报告等工程资料。
    评定方法:审查设计文件,审查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资料,审阅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8.2.5 结构位置尺寸及外观质量(2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结构和构件位置,外露结构构件尺寸、垂直度和外观质量,围护构件外观质量。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及资料审查。审查结构外观质量验收记录、结构位置尺寸实体检验报告。对照验收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检查结构和围护构件外观质量状况。
8.2.6 结构监测数据(3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主控项目的第三方实体抽样检测情况。
    评定方法:了解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记录或报告监测数据及结论;检查结构实体检验记录。现场检查有无结构变形、开裂、渗漏、下沉等。
 
条文说明
8.2.1 结构工程的评定内容包括勘察报告、结构设计、结构工程质量、结构位置尺寸及外观质量、结构监测数据5部分内容。随着结构健康监测在我国工程领域的应用发展,本次修订增加了结构监测数据内容。
8.2.2 勘察报告的质量关系到结构的安全性和基础工程的耐久性能,勘察点的数量、土壤与地下水的侵蚀种类与等级是反映勘察报告(与耐久性相关)质量的两个重要方面,为避免重复规定,本标准在安全性的评定中未规定勘察报告的评审,但在耐久性评审时,应审阅勘察报告有关结构安全性的项目。
8.2.3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规定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5年、25年、50年和100年。根据我国住宅的特定情况,本标准将申报性能评定住宅的设计工作年限分为50年和100年两个档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对设计工作年限为100年和50年结构的材料等级、构造要求、有害元素含量、防护措施等都有相应规定,评审时可对照相应规范的规定核查设计确定的技术措施。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一般为下限规定,故设计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宜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8.2.4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是申报性能评定住宅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评审组必须核查的分项。由于本标准第7章已有相应的规定,本条仅提出实体检验要求。
    实体检验结果能直观地反映结构工程的质量情况,目前现行国家有关验收规范对实体检验已作出具体规定,检验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
8.2.5 现场检查是评审组对工程质量评审的措施之一,现场检查应以可见的外观质量为主,不应出现严重质量缺陷。
8.2.6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沉降观测报告、结构实体抽检抽测报告是真实反映结构质量安全的有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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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评定标准 GB/T503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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